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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行为在伦理上依然难被接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9日09:35   央视《东方时空》

  中介公司的方法是,将代孕妈妈和孩子及时分开可以确保代孕妈妈与孩子不会产生感情。但是代孕妈妈不给孩子,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法院会怎么受理呢?

  律师樊革:08年9月份,广西南宁有个区级法院做了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当中,夫妻双方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代孕,也有书面的协议,但是后来孕育方返悔了,她想要孩子,就通过法院,最后判,首先,就是对于代孕协议的法律效益,他认为违反了咱们国家的公序良俗,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所以认定了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记者:孩子应该怎么办?

  樊革: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的权利,但是从有利于孩子未来成长和教育的角度上,最后把这个孩子判给了男方,因为女方是农村户口,男方各方面经济条件比较好,所以最后判到他。

  另外,如果婴儿在出生时有缺陷,谁来抚养婴儿?合同上这样规定,代孕妈妈在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新生子女出生一个月内发现重大缺陷,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需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如代孕方原因,代孕方需要承担50%医疗费用,并向甲方交纳10000元的赔偿金。无论何方、何种原因,婴儿归需求方所抚养。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须按需求方原因处理。那么,假如需求方不认账,不愿意抚养孩子的话,这份协议上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樊革:法院所依据的,也绝对不是仅仅这个合同当中的约定,我想他依据几个原则,第一民法通则当中一些原则,然后咱们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当中的一些原则,还有对妇女儿童保护权益的一些原则。

  其实在代孕的整个环节中,让很多像孙女士一样的代孕需求方更加担心的就是隐私的保护,我们的记者在代孕网站的三方协议上看到这方面的相关协议内容:第7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将本次代孕服务内容和三方身份资料透露给第四方。第19条. 甲方、乙方双方一辈子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第33条。甲方乙方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有丙方全权撑握,甲乙双方需要诚实签名按指印。追究违约者责任。而律师认为,这也只是民间协议,没有约束力,合同条款上的规定只能靠当事人的道德来约束了。

  而很多需求方最为关注的“代孕儿户口”的问题,大多数的代孕网站都声称:我们保证您的宝宝能在正规的医院生产,并出具正规医院的出生证明,绝对保证您的亲生宝宝能上户口!有中介网站工作人员透漏,这个过程其实很简单,只需与医院协调,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修改母亲的姓名,之后代孕需求方就可以拿着这张出生证明去办理户口手续。

  代孕妈妈黑名单

  代孕网站的三方协议是比较详细的,但是,百密一疏,这疏漏的环节就是它只是没有约束力的民间协议。那么,假如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中介公司目前也只能使用一些他们的土办法,前几天,我们的记者在一家代孕中介网站居然发现了一张“代孕妈妈黑名单”。

  在网站主页的左上方,赫然出现了几个字—— “代孕妈妈黑名单”。点击进入黑名单,看到这样的说明:“部分代孕妈妈离开后继续利用客户的善良,进行其他行骗等行为,身体严重不合格,在3家不同的网站进行骗吃骗生活费的志愿者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设立后,本站将视情况,继续追究代孕妈妈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私人侦探公司进行追究。”在这张黑名单上,不仅公布了部分代孕者的籍贯,出生日期,甚至还有她们的照片。那么究竟这些代孕妈妈与代孕网站之间产生了怎样的纠葛呢?

  记者:我看你们的网站上,有一个代孕妈妈的黑名单,她们是为什么上这个黑名单的?

  刘总:因为有的时候,客户已经谈好了,给她路费,给她吃,又给她买衣服,又体检的,最后不声不响就走了。可能一个人两三千块钱这样吧。

  记者:她们都是在你们网站上出现问题的?

  刘总:就类似旅游一样,骗吃骗喝,到这儿转一圈体检完了,然后等结果,玩儿几天,快出结果了,又到另外一个地方去了。

  记者:她们没有跟你解释过是怎么回事吗?

  刘总:解释了我就不会这么做了,根本就没有解释。

  记者:但是你这样公开她们的照片的话,她们不觉得侵犯隐私了吗?她们不觉得也很生气吗?

  刘总:当时黑名单也是很生气的情况下,才设出来。关键也是震慑作用,让其他的人看一下,做这个事情要考虑清楚,不要随随便便的这样。

  代孕行为在伦理上依然难被接受

  很多伦理学家认为尽管“代孕”可能会对某些家庭来说是福音,完成不孕家庭多年来的心愿,但在这一切的背后,除了育儿行为的商品化,还会造成更多的人为伦理关系的混乱。

  肖巍:出卖生育能力和出卖自己性能力,这两个是不是一样的画等号啊,所以代孕母亲是不是就是一种生育妓女啊。如果是把它商业化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就用性的这种生育的能力,来获取自己的一种收入也好,还是作为一项工作也好,所以代孕母亲就这一点,这个是争论很大的问题,

  肖教授认为,“代孕”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人为地打破了良好的社会体系,使得生儿育女成为“交易”的“标的物”,而“代孕”所孕育的后代子女也会使得社会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而其后代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所带来的一切社会问题也将与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上的社会伦理相冲突。

  肖巍:女的也可以自己去生一个。男的,要是有这样的想法的话,我找一个卵子,然后用自己的精子有自己的孩子,包括现在很多同性恋的一些人,他们也希望有这样的,所以会带来传统家庭结构的一种变化。那么伦理道德就会想,我们能不能接受这样家庭的一种变化。

  “代孕”不仅引起了我国的法律界和社会伦理学界的讨论,在其它国家同样也有很多争议。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一些国家出现代孕母亲开始,就一直有着批评和赞同两种意见。由于具体国情的差异,代孕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商业代孕是合法的。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代孕,但是法国就禁止代孕母亲,英国还禁止代孕母亲的广告,德国发现代孕母亲要罚款等等,一部分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其实对于代孕,我国在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是这是卫生部颁发的行政规章,所指向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目前,我国对于代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诸多代孕网站打“擦边球”的原因之一。

  肖巍:如果允许这样的一个事情发生的话,必须得有法律的政策的,包括伦理的,各个方面的一种基础和保障。而且要严格的限制,不是说什么人都可以去当代理母亲,不是说什么人都可以去组成这样的家庭。

  樊革:在非商业化的情况之下,代孕应该是由法律来引导和规范,但是目前的环境,要走到那一步,会需要很漫长的时间。

  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生育技术的进步,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克隆技术这样一些生命伦理问题越来越走近平常百姓的身边,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技术、法律和伦理的“艰难选择”。一位代孕妈妈的话,就显得意味深长。

  记    者:你介意别人怎么看待你这个工作吗?

  代孕妈妈:那怎么能不介意呢,如果说不介意的话,就不害怕被别人知道了,我现在至少还没发现有一个人他不介意。

  记    者:假设它以后合法化了,你觉得你还会介意别人怎么看待这件事吗?

  代孕妈妈:也介意,有很多事情他是合法化的,但是不合理化,你懂我的意思吗?就是说老百姓不接受这个现象,但不代表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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