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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怀疑女婿有婚外情害死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09:28  正义网-检察日报

  2月19日,深圳警方向媒体透露,胡菁尸检的初步结论为:颅内出血是导致胡菁昏迷的原因,但是,是摔伤,打伤,还是其他原因导致出血,还需作进一步的病理分析。日前,深圳警方已将尸检样本送往中山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预计十天后才会有结果。

  记者就媒体报道所涉问题和细节,电话采访文某的哥哥,文某以律师指示他在案情没有明确之前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由,匆匆关掉了手机。

  肖女士称,曾有人打电话告诉她,说文某在外有第三者。肖女士质疑说:出事后,她问女儿晕倒前在干什么?女婿称,在玩电脑。既然在床前玩电脑,晕倒的地方应该是在电脑旁,怎么可能倒在床和电视机之间的空地板上?再说,胡菁并不会上网,对此,胡菁的姐姐和最要好的同学都可以证实。更何况床边电脑的键盘是坏的,连俩孩子都知道。肖女士因此怀疑女儿是被女婿从阁楼上推倒摔下来的,所谓玩电脑之说,不过是其编造的谎言。

  爱妻还是害妻?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转述该院ICU主任冯先生的话说,2月9日胡菁被送入该院后,该院的医生即全力展开抢救,恢复了胡菁的心跳。医生诊断后认为,胡菁陷入深度昏迷,瞳孔放大,已是处于脑死亡状态。

  胡菁脑死亡,但仍有心跳,文某拔掉妻子身上的呼吸机管、输液管算不算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在一些国家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判定标准,在理论界,应该以脑死亡为准还是以心跳停止为准还没有形成共识。在司法鉴定和医学界,一般以心跳和脉搏是否消失作为死亡标准。胡菁虽然脑死亡,但心跳尚在,仍然算是个“活人”,文某是不能拔去妻子身上的呼吸机管的,除非在放弃治疗协议上签字,再由医生去拔管撤仪器。

  一位律师也表示,无论文某出于何种目的,他所实施的不顾医务人员和患者亲属制止,强行拔掉妻子的输氧管、输液管的行为表明,他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希望和追求妻子死亡之目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这一事件引起网民们热议。网友们从情理法三个角度,来探讨该事件的社会警示意义。

  网友1“。Kyb“by:不管怎样,文某都不能拔掉妻子身上救命的管子啊,他的爱太让人经受不起了啊!是谋杀啊!

  网友1b。2008:肯定是谋杀。首先,死者为什么会突然昏迷?这不明不白;第二,文某拔管子的理由站不住脚,他说是为了不让妻子受罪,医生好像没说人昏迷着,就是受罪吧?再说,这才住院几天,远没有到办法用尽要放弃治疗的地步,这就迫不及待地拔管,是不是想杀人灭口,怕死者醒后说出真正昏迷的原因?

  网友f1°n:从情感上讲,作为一个正常人、理智的人,在那个时候,不顾阻拦去拔管,确实匪夷所思,并且,让世人难以接受。从法律上讲,无论他爱与不爱,也无论他为了钱还是不为钱,在那个时候,不顾阻拦去拔管,肯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网友云淡风清:男方很可能不忍心看到妻子痛苦的样子,想让她早点解脱才这么做的,从这种角度来说,也是可以理解的。

  本报解读

  这起案件,在法律上定性,或许并不复杂。它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对生命、伦理的思考。安乐死问题,也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热点。

  安乐死在我国一直是个禁区,也为法律所禁止。1986年,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因不忍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遭受病痛折磨,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安乐死”,其母成为我国“安乐死第一人”。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蒲连升后因故意杀人罪被捕。6年后,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才宣告他们无罪。命运多折腾人,到了17年后的2003年,时年49岁的王明成又不幸患了胃癌,而且已到晚期,痛苦无比,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可惜“蒲连升”不再有,医院明确拒绝了其请求,最后王在痛苦中挣扎多日后故去。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未认可安乐死的合法性。生命权是基本人权,虽然生命权为自然人个人享有,但是具体讨论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意大利女子埃鲁娜·恩格拉罗1992年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17年来完全靠食管维系微弱的生命。埃鲁娜的父亲贝匹诺·恩格拉罗上周明确表示要结束女儿“痛苦的人生”。意大利最高法院直到去年11月才作出最终裁决,同意停止为埃鲁娜进食,但贝匹诺直到2009年2月3日才找到愿意为女儿实施安乐死的医院。最终,这家名为“安乐”的医院于6日拔掉了埃鲁娜的进食管。预计15到20天后,埃鲁娜的心脏将停止跳动。然而,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却救“鲁”心切,他于6日发布了一项紧急行政命令试图阻止埃鲁娜的安乐死,但总统纳波利塔诺表示该命令干预了司法,不符合宪法的“根本准则”而拒绝签署。

  在我国,拒绝安乐死更多是缘于对这种人为宣告结束他人生命制度的恐惧,担心会出现借安乐死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其实,从上述意大利埃鲁娜案件中可以看出,对特定公民实施安乐死是有严格限制的,借鉴各国先例大约必须严格符合几项:一是病人所受的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的”、“无穷无尽的”,病人已经“厌倦了生活”;二是“安乐死”必须是病人(或近亲属)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提出的请求;三是医生和病人还必须确信,除了“安乐死”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除病人的病痛折磨;四是病人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的意见,“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在医学上必须得当;五是经过最高法院或权威机关的批准;六是有愿意实施手术的医院。如此苛刻的条件和严格要求的监督,安乐死并不像普通公众想象的那样,一个人可以随意剥夺民众的生命,成为新型的犯罪手段。

  文某是否真如胡菁家人猜测的那样,是为了甩掉包袱而故意杀人,司法将会给出答案。不过,尽管当前的安乐死司法上以故意杀人定罪,但量刑上较一般故意杀人要轻得多(蒲连升案可资鉴证),却是事实。如果上述猜测最终得到司法确认,那么,安乐死成为杀人借口和逃避责任的幌子,就很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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