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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法官:死刑判决有法可依

  对话法官

  死刑判决有法可依

  7月以来,全国有三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判决,杭州“飙车案”造成1死的后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河南三门峡市“6死7伤案”,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成都的“别克撞死人”案,法院为何作出死刑判决?记者对此采访了此案件的审判法官。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争议

  正方:对醉酒驾车量刑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洪道德教授还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规范社会的交通秩序有重要意义,对于无视交通法规,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采取“严打”的方式,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洪道德说,“成都案”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南京闹市区的“五死四伤”案即将进入法院程序,被告人张明宝将面临什么处罚?洪道德教授认为,这不意味着“南京案”的被告人张明宝也同样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没有逃逸和无证驾驶这两个情节,是单一的醉酒驾车。如果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能够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明宝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成都中院一法官:一审判决最终能否得到支持还不能肯定,但这一判决却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不少城市目前也已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随着执法的严格、驾驶人员守法意识的增强及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依法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

  反方:没证据证明孙想伤害不特定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肇事逃逸”可以分析孙的主观态度,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想伤害不特定的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

  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比如,道法规定不能闯红灯,不能说凡是闯了红灯的人都应该视为故意犯罪。驾驶交通工具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所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对交通肇事罪的扩大解释。

  网友观点

  给酒后驾车敲响警钟

  ■反对者

  “我觉得死刑量刑过重。这个肇事者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只是缺乏安全意识。”

  “虽然是撞死了人,但是又不是故意的,他本人已经够惨了,我觉得人家父母更可怜,可以让他倾家当产,但罪不致死,我支持孙伟铭上诉。”

  “以命偿命,是比较粗暴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实判处终身监禁已经是最痛苦的事了,何必以命还命呢。”

  ■支持者

  “无证,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还逃逸!死刑是绝对应该!支持判决,这样对其他司机也是一种警告,否则醉酒司机天天都在上演!”

  “这可给酒后驾车的人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啊!”记者李东阳

  相关案例

  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

  1997年8月24日晚,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杭州飙车案胡斌一审判有期徒刑3年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飙车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此前,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113万余元损失。

  河南“1·21”交通肇事案司机获刑6年半

  2009年1月21日22时,河南三门峡市发生一起6死7伤的惨烈车祸。当天,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事发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今年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新闻回放】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驶执照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案发后,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将孙伟铭挡获。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2009年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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