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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内鬼”导演的劫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1日14:29  法制与新闻

  屈宣义诚/文

  2008年8月29日,发生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城区的一起特大系列抢劫银行客户提款案告破,抢劫银行储户22 万元现金的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令人惊讶的是,该案竟有身为银行保安的“内鬼”直接参与作案。据警方确认,该案是云南 省继昆明2003年官渡银行抢劫案发生以来,抢劫金额最大的一起劫案。

  2009年6月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备受关注的“8.29”特大抢劫银行储户案作出宣判。

  储户22万现金被劫

  56岁的程先生一直在曲靖做生意,2008年8月28日,他打算到银行取24万元现金急用,程先生办完特约服 务手续后便开车离开,没想到他已被人盯上。

  8月29日上午10时许,程先生到银行取钱后将2万元随身携带,当他走出银行,打算将装有22万元现金的袋子 放进轿车尾厢时,一名黑衣男子从其身后窜出,猛推了他一把,并用力朝其头部击打数次,还顺势将他手中的袋子拽走。等程 先生反应过来,黑衣人已跳上一辆摩托车疾驰而去。程先生即刻大喊:“抢钱啦!”等银行保安冲出来时,摩托车已消失得无 影无踪。一旁的热心群众见状赶忙拨打110报警。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副局长、麒麟分局局长汤跃宏获悉案情后下达命令:10日内侦破此案。警方立即抽调警力组建 专案组,由汤跃宏任专案组组长,相关领导也相继作出“快速破案、消除影响”的批示。

  警方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两人以上,作案时骑一辆黑色的太子摩托车,抢劫者身穿黑色警用训练服,骑车者 身着灰色衣服接应。

  警方查明,程先生到银行取钱的事除和妹妹商量之外,家人几乎不知情,其所在公司也无可疑人员。警方未找到犯罪 嫌疑人作案时所骑的摩托车,从街面监控探头及走访中也未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走访调查中,一个新情况出现了。在“8·29”案之前,同一银行门口一周内已发生过两起性质相同的储户遭抢案 件:一女士从该银行取款12万元后行至南宁东路中段遭遇抢劫,由于该女士将包紧抓不放因此没有让犯罪分子得手;一中年 男子在该银行取款10万元后被人尾随抢劫,但因该男子迅速作出反应,从逃走的劫匪手中夺回了钱。两起案件均发生在白天 ,警方却未接到这两起案件的报警,110也无任何相关报警记录。两名受害人均因现金未被劫走而选择不报警。

  案件研讨会上,汤跃宏提议,把交警、禁毒力量纳入进专案组,派出纪委督察人员全面督察各警力工作情况,同时在 城区所有银行门口部署便衣警力蹲守保护取款客户,增加警力在21个出城路口设卡,预防案件再发并准备抓“现行”。

  劫匪先后落网

  专案组组织警力加大对出租房、旅馆、桑拿、娱乐场所的排查工作。

  在不到4天的时间里,警方走访排查旅馆、娱乐、桑拿场所600余家,出租房屋4万余家(户);对现场内外及周 边的门店、群众反复走访摸排达800余人(户),仍然没能找到有用线索,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9月1日晚,在案情分析会中,一阵电话铃声打断了汤跃宏的讲话。“局长,案件有新情况。”据该民警介绍,他们 在娱乐场所排查中,听一名管理人员说他新认识的一位朋友突然暴富。此人一个月前被昆明的一家酒吧开除后便来到曲靖,最 近一晚(可能是8月30日)到歌厅出手大方,他酒后自曝和表亲做了一个“大单”,收获数万元,并称老表绰号叫“马儿” ,是会泽人。

  9月2日,警方发现,“马儿”的真实姓名叫马忠伟,是事发银行的保安,现年21岁,其账号近日出现巨额存款。 种种迹象表明,马忠伟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3日凌晨,民警们在一家旅馆里抓到马忠伟。

  面对警方的审讯,马忠伟交代,他们共有4人作案,他的表亲和他的两个朋友。表亲叫李洪加,以前在昆明一个酒吧 做调酒师,目前可能在昆明一带活动。另一个是罗平人,叫潘认,还有一人他们称为老许,目前去向尚不清楚。

  根据马忠伟的供述,麒麟警方星夜赴昆明抓捕。9月3日下午,先后抓获李洪加与潘认,并在其租住处缴获了作案用 的“黑色太子摩托”和藏于床下鞋盒中的6万元赃款。经审查,3人交代了劫案的全过程。

  经调查,老许名叫徐友付,会泽人,初中文化,迷恋赌博,作案后可能已逃往外省。

  9月10日下午,徐友付被警方抓获。至此,“8·29”系列劫案全案告破,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警方审讯表明:21岁的马忠伟和22岁的李洪加是表兄弟,初中毕业后马忠伟即随亲戚到曲靖、昆明给人当帮工, 每天面对出手阔绰的老板,使他渐渐在心中有了“想法”。

  李洪加曾在昆明一酒吧学做调酒师,面对挥金如土的顾客,他也有了非分之想。

  21岁的潘认,初中毕业后从老家罗平来到曲靖,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与马忠伟结识。

  徐友付和李洪加是同乡,26岁,迷恋赌博,一直想发横财。

  2008年8月,4人碰面后马忠伟提议在银行门口踩点、寻找下手对象,随后选定东城区一家银行,由徐友付和潘 认抢劫,李洪加骑摩托车接应,但头两次实施抢劫均未得逞。8月29日,马忠伟骑车接应,徐友付抢到了一储户的22万元 现金,事后潘认、李洪加各分得2万元,马忠伟和徐友付每人分得8万多元。

  9月10日晚,麒麟警方将徐友付押解回曲靖。4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4名犯罪嫌疑人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名劫匪遭制裁

  2009年2月17日,检察机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徐友付等4名被告人涉嫌犯抢劫罪,同时认 定在8月22日、8月27日两次作案中,被告人徐友付、马忠伟、李洪加为主犯,在8月29日作案过程中,徐友付、马忠 伟为主犯,其中马忠伟、李洪加具备一般立功情节。

  3月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友付、潘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意见,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抢劫 的大部分赃款被追回等理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被告人马忠伟辩称自己受徐友付教唆作案,具备重大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 罚。

  法庭上被告人马忠伟称,去年8月20日,表亲潘认从昆明到曲靖后说他们买到一种可以将人喷昏的药物,潘认在得 知马忠伟在银行上班后就说“你可以钓着钱”。三天后,潘认带着徐友付和李洪加到曲靖和马忠伟另找房屋住在一起,并商量 了由马忠伟利用上班时间观察储户,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信息,潘认和李洪加骑摩托车等候,徐友付用药水喷受害人。

  关于8月27日的作案情况,马忠伟交代说:他早上上班得知受害人预约中午取10万元现金的消息,中午其发现受 害人取出钱后,他就告诉了李洪加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和行走路线。关于8月28日中午作案的情况,马忠伟说当天有一位50 多岁的男子在他上班的银行预约取24万元现金,他就告知了潘认和李洪加,并说这位老者有时开一辆红色的车,有时开一辆 白色的捷达车。

  据受害人李女士介绍,案发当天上午11点,她开车带着儿子到银行取出13万余元现金,用银行专用的手提袋装着 准备开车到附近的另一家银行存款。当时她抱起儿子,提着皮包和装钱的手提袋下车刚至存钱银行五六米时,忽然有一个男子 从右侧超上并用一种液体朝她脸上喷了两下,她感觉面部十分难受,意识到自己被抢,就挣扎着大喊了一声,那名男子吓得转 身就跑。

  据另一起被抢夺的受害人顾先生回忆说,案发当天中午11点50分,其从银行取出钱后,准备到另外一家银行交房 款时,突然有一人从其右边冲上来,一把就夺过顾先生手中的袋子,等顾先生作出反应时一边喊抓贼一边追,那个人刚跨上摩 托就被顾先生抓住衣服,装钱的袋子也从摩托上掉了下来。

  法庭经过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徐友付、马忠伟、李洪加和潘认经过预谋,根据在银行做保 安的马忠伟提供的准确信息,由李洪加和徐友付驾驶马忠伟的摩托车跟踪受害人李女士至曲靖城区南宁路农业银行门口,当徐 友付向李女士脸上喷射“防身极品”,欲对李女士进行抢劫时,因李女士大声喊叫而未得逞,随后徐友付与在附近接应的李洪 加逃离现场。

  2008年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通过认真“总结经验”,徐友付等人再次根据马忠伟提供的信息,由李洪加 、潘认在出租房屋等候,马忠伟驾驶自己的摩托至受害人程先生取款附近的公路准备随时接应徐友付。徐友付看到程先生取款 出来并打开车的后备箱,准备将装有22万元现金的皮包放入时,徐友付向程先生脸上连喷“防身极品”,同时抢走程先生的 皮包迅速逃离现场。得手后,徐友付与马忠伟第一次分赃各5万元;回到租房处第二次分赃,徐友付分得3.5万元,马忠伟 分得4.5万元,李洪加和潘认各得2万元。

  法庭同时审理查明:2008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友付等根据马忠伟提供的信息,由徐友付跟踪受 害人顾先生,行走中趁顾先生不备抢走其装有现金10万余元的手提袋,随后跑向等待接应的李洪加摩托车处,因被顾先生抓 住衣服,徐友付在推挤顾先生时装钱的手提袋被甩脱,两人趁顾先生捡钱时逃离现场。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友付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巨额财物的行为已 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友付、马忠伟、李洪加为主犯,潘认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8月27日的犯罪事实中, 虽然有“抢”的犯罪故意,但在实施中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抢夺未遂。在抢夺犯罪中,徐友付、李洪加为主犯;同时马忠伟 、李洪加具备一般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2009年6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友付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马忠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洪加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 金4万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 人潘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并处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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