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的董事长因股权纠纷被告上法庭,开庭当天,董事长和对方律师发生纠纷。昨天,渝中区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董事长将对方律师左眼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庭上当着法官打人
昨天,检方表示,董事长打律师一案是因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后,起诉到渝中区法院的。董事长何某因取保候审未被关押,昨天穿着衬衣坐在被告席上。
检方指控,因股权纠纷,我市一家电缆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何某被人告上法庭。2008年10月30日下午,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股权纠纷案。但在法庭上,何某要求该案的审判长回避,另行换人审理。经审判长向院长请示,决定换人审理。
休庭后,两位陪审员走出法庭,审判长和书记员在法庭里等待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何某却因为口角,当着审判长的面,一拳把原告的代理人孔律师左眼打伤。
经医院诊断,孔律师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球钝挫伤及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检方为此指控何董事长故意伤害罪。
董事长称司机动的手
何某昨日辩称,当时休庭后,他正在被告席上整理材料。看见孔律师快走出法庭时,他喊住对方,问“你还在外面到处说我还差你2万元钱呐?”就为这个事,他们后来吵了起来。他的司机看到孔律师气势汹汹的样子,怕他吃亏,赶忙上前并打了对方一耳光,当场把孔律师的眼镜打掉了。
何某的辩护律师称,何某的司机是散打冠军,当时用的下钩拳,一个散打冠军打伤人是轻而易举的事。何某的司机在证词中也称,是他先打伤孔律师。
南岸区法院一位陪审员昨天出庭作证,称她当时和另一名陪审员已走出法庭过道,突然听到审判长在庭上大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他们赶紧折回,看见何某的司机做着要打人的动作,而孔律师正用手捂着眼睛,于是她赶忙下楼喊法警。
法官作证董事长打人
法庭上,检方还出示了当事法院审判长和书记员的证言。审判长的证言称,他当时看见两人先吵了起来,尔后因有其他人在现场,所以场面比较混乱。他看到何某打了孔律师,但没看到孔律师的伤是谁打的,也没看到孔律师摔倒、撞到什么地方。
还有证据指证称何某左手戴着一颗很大的戒指,当时就是用左手打的。
何某的辩护律师称,法官、书记员等人的几次证言存在矛盾的地方。双方当时是面对面站立,何某的戒指是左手戴的,一耳光打过去,孔律师也应是右边脸部受伤。而事实孔律师伤的是左眼,所以他们认为孔的轻伤不是何某造成的。
“司机的错我也认赔”
昨天,孔律师提出了5万多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他称,他现在左眼看东西还是双影,这对他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将带来很大的影响。对于何某在民事法庭上说的欠2万元的事,孔律师说那是子虚乌有,是对方编的。他以前曾经帮何某写过一个协议,仅仅只有一面之缘,并无任何经济瓜葛。
何某提出对孔律师的伤进行重新鉴定。对孔受到的伤害,他表示“确实是司机打的,但如果合理合法的赔偿,我愿意承担。”何某的律师还称何某也被打成轻伤,他们要提起反诉。
审判长当庭表示,何某的反诉要另案提起,最后决定休庭择日宣判。
记者 罗彬
市律协:律师挨打刑事第一案
昨天,市律师协会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孙渝称,全市律师一年有10起左右的维权事件。律师权利受到侵害一般包括受到权力部门阻扰、阻碍、设置一些障碍,被当事人谩骂、殴打,被对方当事人打击、报复。但像孔律师这样被打成轻伤后,上升为刑事案件的,这还是第一起,“比较罕见”。
孙渝称,律师本身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权益受到损害,司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该严惩肇事者,不然会挫伤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积极性,无法为当事人正当维权、无法正当行使执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