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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发布虚假地震信息获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5:24  法制与新闻

  河南一农民突然心血来潮,居然以国家地震局和中国移动的名义,向朋友发送了一条“本地将要发生7.5级大地震 ”的短信,不想这一玩笑却一传十、十传百,瞬间引起轩然大波,致使当地群众闻之色变,纷纷离开温暖的被窝逃到户外,在 严寒中滞留一宿。

  2009年7月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制造者将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 沉重的代价。

  河南农民发布虚假地震信息获刑一年

  巩法香香/文

  石破天惊:突发“地震”信息吓坏众人

  2009年2月14日,夜幕下的河南省巩义市,寒风刺骨,万籁俱寂。

  晚上10时28分,巩义市涉村镇前窑村村民张凤正在家中收看电视节目,突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发出了响亮的短 信提示音。张凤起身翻看短信后顿时吓出一身冷汗。

  手机中的短信显示:“尊敬的用户您好,中国移动向您温馨提示,据国家地震局下发通知,今天夜里凌晨3点钟,河 南省中西部地区将有7.5级地震,国务院,公众事业部,河南省委要求紧急向您通知,请您紧急防范,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 。”

  张凤连看几遍短信内容才发现,该短信属于转发消息,再看发短信的手机号码,发现机主为本村村民曹生。张凤认为 ,本地地震的可能性不大,这条信息十有八九是假的,但她还是把电话打过去询问详情,对方不接。十分钟后,张凤再次收到 曹生发来的短信,称其刚才是开玩笑的,不要介意。

  “你这种玩笑开大了吧!知道不?一旦有事要负法律责任的。”张凤用电话批评了曹生一番,便接着继续看电视节目 。

  凌晨1点刚过,村中突然传来“要地震了”的高喊声,并且有热心村民挨家挨户敲门,让大家都赶紧起来躲避。此时 ,张凤已无法判断消息的真伪,只好喊醒全家人撤离房屋。

  这时,村外一片空旷的地面上,已经陆陆续续聚集了很多村民,大家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议论到底有无地震发生。 为了安全起见,村民们不敢回家,有人索性生火取暖,等候灾难过去。

  与此同时,邻村村民李涛也收到了这条“灾难短信”。惊慌之余,他赶紧把短信内容用电话告知了亲戚们,并把短信 转发给了两个最要好的朋友。就这样,这一“石破天惊”的消息,经过口头和电话瞬间扩散,大家纷纷走出家门,到村外边的 公路上“避难”。然而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传说中的地震也没有发生。

  村民赵某叙述了当时的情景:“2月15日凌晨两点多,我和家人正在睡觉,突然有人敲我家的大门,说快要地震了 让赶紧起来。我和家人不敢怠慢,迅速起身把家里的车开到村外公路上。而我们一个巷的住户,也都在互相招呼着都上了公路 ,光路口就站了六、七十人,没有人敢回家。虽然后来派出所民警出面说这是谣言,但老百姓都不敢回家去,直到凌晨4点多 ,大家才陆续返家。”

  白某是巩义市体育馆的一名工作人员。消息传来时,他正在体育馆值班室内值班。2月15日凌晨3时左右,他突然 听见外边非常吵闹,于是起身查看情况,发现值班室门口已围了五、六十人,馆内空地上也有很多人站着,大家纷纷议论说要 地震,直到凌晨5时后人群才渐渐散去。

  王某是巩义市宋陵公园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2月15日凌晨,他发现公园里陆陆续续聚集了几千人,各个门口都 堵满了车,大家的话题只有一个,都说要地震,不敢在自己家里呆着,来这里躲避。

  此外,这条“灾难信息”也让孤寡老人们受到惊吓。2月15日凌晨3时,得知有“地震”发生的消息后,涉村镇敬 老院负责人紧急把楼上住的28名老人一个一个接到院中空地上。虽然天气很冷,但害怕真有地震发生意外,老人们一直到凌 晨6点吃完早饭后才被安排进屋。

  真相大白:发布信息者浮出水面

  即将发生地震的消息愈传愈广,已经对毗邻的巩义、新密、登封等地部分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此,河南省 地震局不敢怠慢,迅速展开调查,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众做了说明。

  据河南省地震局证实,2009年2月15日3时左右,河南省地震局值班室陆续接到巩义发生地震谣传的电话,河 南省地震局领导非常重视,有关部门应急人员迅速到岗,立即通知郑州市地震局进行核查、落实。

  经了解,巩义市涉村镇谣传15日凌晨5点将要发生7.5级地震,引起部分群众夜晚留滞户外。地震谣言的发生地 为巩义市涉村镇,传播涉及巩义市区和下属10个乡镇以及周边地区。

  河南省地震局要求郑州市地震局立即采取措施,首先迅速通过巩义市地震局向巩义市政府报告发生地震谣言的有关情 况;其次是迅速与巩义市各乡镇办事处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保持联系,按照地震应急工作程序,采取各项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第三是按照要求统一平息谣传回答口径,解答群众疑问;第四是要求巩义市涉村镇政府会同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迅速 查清谣言来源,依法处理地震谣传制造者。

  为了防止与巩义交界的登封市部分乡镇地震谣传蔓延,郑州市地震局还要求巩义与登封市政府立即召开各乡镇办事处 紧急会议,部署地震谣传平息工作,查清地震谣传的范围,防止地震谣传蔓延和再次发生,并要求两市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滚 动播出平息地震谣传的字幕。

  通过上述工作,谣传已基本平息,群众情绪稳定,生活生产秩序井然。

  河南省地震局同时向公众介绍说:目前,河南省境内和省界交汇处共有35个地震监测站,全部数字监控。截止到2 月16日下午5时,数字监控系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关于新密、登封、巩义地震的传言纯属谣传。

  虽然此事让公众虚惊了一场,但警方当即决定对地震谣言的发布者进行调查。

  2月15日晚上19时许,现年34岁的的巩义市涉村镇前窑村村民曹生,自感惹下大祸,主动到巩义市公安局涉村 派出所投案自首,这才揭开了事实的真相。

  原来,今年2月14日晚上,躺在床上闲极无聊的曹生,在翻看手机短信收件箱时,发现一个陌生人给他发来的一条 短信很幽默,内容大致是:“尊敬的用户您好:中国移动向您温馨提示,据国家气象局预报天气,今天夜里将有冰雹大如牛, 雪花大如山,砸烂您的头,顺着山坡流,请注意人身安全,过好牛年。”曹生觉得这些话很有意思,便灵机一动,把这条短信 修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中国移动向您温馨提示,据国家地震局下发通知,今天夜里凌晨三点钟,河南中西部地区有七点 五级地震,有国务院,公众事业部,河南省委要求紧急向您通知,请您紧急防范,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然后,他毫不犹豫 地按下发送键,将该短信向熟悉的几个朋友发出。

  曹生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个无聊玩笑令很多人信以为真,并由此造成公众极度恐慌。虽然事后他竭力想挽回,并 向几位朋友解释说自己是在开“玩笑”,可惜为时已晚。

  庭审激辩:发布虚假信息构成何罪

  曹生被逮捕后,其家人以他精神曾受过严重刺激为由,要求司法机关对他做“精神病”鉴定。5月6日,河南省洛阳 市精神卫生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对其作出鉴定结论:曹生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今年6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曹生突然翻供,辩称事发时自己手机丢失,当晚要发生地震的短信是在手机丢失期间别人发的,自己 找回手机时,手机短信发件箱中已经存有该短信,故自己没有编造行为,只有传播行为。

  紧接着,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虚假地震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恐怖信息”、被告人曹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要件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 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为多份证人证言与曹生在侦查阶段供认其编造、传播虚假地震信息的主要内容 吻合,并与曹生手机号码发送记录、相关媒体的报道等书证一致。该虚假地震信息造成大量群众不敢回家睡觉,造成包括河南 省地震局在内的多个政府机关和部门公开辟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果严重。虽然曹生翻供,但是其翻供时阐述的翻供原 因等漏洞较多,应当认定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曹生主观上恶意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地震信息,客观上严重扰乱 了社会秩序,曹生犯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地震信息罪,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被告人曹生的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朋友之间时常开个玩笑,也许并无大碍,有时还会增强友谊,联系感情,但 是任何个人行为都不能无视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这是作为一个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谁违反了,谁就应当受 到惩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曹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鉴于被告人拒不认 罪,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现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生的辩护律师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然灾害险情不属于恐怖信息。理由如下:

  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没有把自然灾害险情列入恐怖信 息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仅仅规定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3类恐怖信息,而自然灾害险情虚 假地震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当中,因此被告人曹生所传播的虚假地震信息应当不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二是被告人曹生传播虚假地震信息的行为其主观上不是故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曹生系农民,初中肄业,文 化程度有限,对不良信息产生的后果没有认识能力或认识能力有限;其所发短信的对象固定,都是其平时关系较好的朋友,未 刻意、蓄意向社会公众进行散布,其涉及的范围较小;其发短信的目的是向朋友开玩笑,不存在任何的恶意,无意危害社会秩 序,对其朋友再向外界他人进行转发没有足够的认识和正确的估计。

  三是被告人曹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庭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短信发出后,被告人能够迅速主动消 除影响,挨个向其朋友打电话予以说明,可是其朋友向他人进行转发是无法控制的,超出了被告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不应该把 所有责任全部归责于被告人。被告人已经主动把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主观恶性较小,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次,本案的 发生是由于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一念之差犯了罪。通过司法机关这段时间的批评教育,被告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 思想意识有了很大的转变。再次,被告人能够认罪且认罪态度诚恳,是自首,同时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的行为确实不 妥,其做法确实不当。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律师的上述辩解,公诉人认为,首先,刑法修正案(三)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只是一种列举式规定, 并不意味着恐怖信息仅限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3类信息,只要满足了以下3个条件的都可以作为本罪的恐 怖信息:(1)可感性,即需要被足够多人知道。(2)可信性或者说误导性,即需要使人相信它们是真的。“5·12”大 地震刚过,许多人还没有从悲伤和恐惧的阴影中走出来,再加之2009年2月18日巩义市境内曾发生过地震,震中位于巩 义市涉村镇,更增加了人们对该信息的可信性。(3)紧迫性,即其预报的“危险”往往一触即发,人们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本 来不及判断真假,对避免“灾难”的可能性严重缺乏信心,因而陷于高度恐惧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其次,被告人曹生的行为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件。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 此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 任。这里的“结果”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应包括非物质性结果。比如,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一般在一小时以上);而该案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 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导致公众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

  此外,被告人曹生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事后向朋友打电话说明实情,就是证明其具有间接 故意的有力证据。同时,被告人曹生不构成自首。其虽然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却否认编造和故意传播的行为,否认在侦查阶 段供述的真实性,应当认定为没有如实供述。其对犯罪行为有无的表述当然不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翻供,故不应当认定 为自首。

  庭审最后,曹生声泪俱下地说,由于自己愚昧不懂法,没意识到短信带来的危害,自己愿意接受任何惩罚,争取早日 重新走上社会。

  由于此案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另行宣判结果。

  经过认真研究,2009年7月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曹生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被告人曹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曹生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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