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扬
含冤入狱13年,出狱后奔波4年半申请国家赔偿,昨天,胥敬祥分别从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虽然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掂着赔偿款的胥敬祥心里无比沉重,他依然忘不掉那13年的牢狱之灾。
买来一件旧衣莫名成了嫌犯
1991年春节过后,周口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当地警方投入大量警力展开侦破,但一直没有大的进展。
然而,这起案件却很快又有了突破性的转折,起因来源于一件绿色毛背心。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和阎胥庄村的胥敬祥一起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他认出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编织的,而其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
鹿邑县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传唤胥敬祥,并于当年4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
其间,胥敬祥的“供词”前后不一。起初,胥敬祥称自己不知情。但是几天后,他承认:“这是我和梁小龙带来的‘青龙’、‘绿龙’、‘黑龙’等人干的,几次蒙面入室抢劫都是我们5个人一起去的。”
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宣布连环抢劫案“告破”。有关绿色毛背心这一关键证据,胥敬祥说,1991年秋天,他和同乡一道在集市的地摊上买的旧衣物。胥敬祥的这一辩解,直到1997年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才予以证实。胥敬祥说,他当时之所以承认入室抢劫,是因民警对其刑讯逼供。
办案民警蒙难冤案浮出水面
据了解,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承办此案的二级警督李传贵详细审阅胥敬祥案卷后,发现不少疑点。他随即向上级领导反映,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
但后来,胥敬祥涉嫌抢劫罪一案还是移送到了该县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退回补充侦查。4年多后,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提起了公诉。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李传贵被以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1995年8月28日,周口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定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
自此,胥敬祥案浮出了水面。
含冤坐牢13年终获无罪释放
从2001年到2005年,胥敬祥案又经过5次审理,胥敬祥终于重获自由。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周口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共同赔偿。
由于周口市中级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万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万元。
今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由三义务赔偿机关共同赔偿。
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称,“胥敬祥提出身体疾病是由羁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其请求赔偿治疗费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昨天,胥敬祥从周口市中级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款176645.56元。随后,胥敬祥分别从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领取了另两笔国家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