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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称被国企骗拆上诉 被告方称拆迁程序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4日14: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铮报道:广州市国有企业骗拆,拆迁户受了冤屈?13日,多家媒体报道了北京路一被拆迁户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建商场谎称扩路,骗拆民房,将涉案的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道扩办”)、广州市城市复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建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两公司13日回应称:拆迁程序和行为合法,不存在“骗拆”行为。

  去年7月,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及安置协议,复建公司与道扩办应按照《房地产证》所记载的事项恢复原状归还,原告朱家兄妹返还被告补偿款及利息。道扩办和广州市城市复建公司表示,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今年已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诉讼结果尚未作出之前,无法加以定论”。

  ●原告:开发商借扩路骗拆

  ●被告:地块历经两次拆迁

  原告朱家兄妹诉称,兄妹3人是北京路318号一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人,一楼为商铺,二楼为住房,共有110余平方米。2005年间,复建公司(商场开发商)让道扩办出面,以道路扩建的名义欺骗他们签订了《拆迁作价补偿协议书》及《拆迁安置协议》,商定道扩办给其208万余元补偿。

  然而,道扩办一直没有在被拆迁地块兴建公共设施复建房,而是兴建了商场。一次,朱家兄妹在报纸上看到了招商广告,遂诉至法院。就在诉讼期间,复建公司便急急忙忙拆除了房屋。朱家兄妹就此认为,复建公司与道扩办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份协议书,并恢复房屋原状,他们愿意退回208万余元给道扩办。

  “北京路318号房屋所在地块实际上前后历经了两次工程拆迁”,道扩办与复建公司澄清:一次是以道扩办为建设用地主体(业主)、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中山四路沿路城市景观改造工程”拆迁,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均为道扩办;第二次是复建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主体(业主)、拆迁人的“公共设施复建房工程”拆迁,道扩办是受复建公司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同一地块、两个工程拆迁的时间分界点是复建公司获得拆许字(2003)第67号《拆迁许可证》的2003年9月29日。

  “在2003年变更用地主体和用地性质后,有关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拆迁公告上均载明项目名称为公共设施复建用房;道扩办发给北京路318房业主的拆迁通知及双方签订的‘穗扩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均明确写明拆迁目的为公共设施复建房项目建设”,两被告表示,2005年3月28日,双方协商后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签订了穗扩协[2005]787号《(北京路公共设施复建房)工程租住公、私、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并将房屋移交拆迁人拆除。

  ●原告:商场违背原用地性质

  ●被告:按规定商场也姓“公”

  朱氏兄妹质疑,道扩办在拆迁时是以道路扩建为由征拆,但如今却兴建商场作为商业用途,违背了公共设施的用地性质,存在欺诈。

  “朱氏兄妹误解了公共设施的定义和性质。”复建公司回应说,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C类公共设施用地中,包括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北京路复建商场可以归属公共设施范围之内。按照规划局审批的用地性质,这块地是“公共设施复建用房”,但房子建好后可用于商业运营,就好像体育馆是公共设施,但在平时不比赛的时候,也可以承办演唱会获得收益。“如果不是公共设施,在北京路周边怎么可能只建设4-5层的矮楼?容积率一定会更高。”

  复建公司还说,该公司成立意义在于为广州未来的城市建设筹措资金,是作为拓宽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的一个途径,并最终根据要求将所获取的利益用于政府城市建设。而朱氏兄妹的房屋拆迁后用作商业设施,最终也是要用于政府城市建设,符合公共设施要求。因此,北京路318号房屋拆迁过程完全合法,不存在“骗拆”行为。

  复建公司认为,新房已经建成,如果要按照一审判决拆除新楼重建旧楼,不符合实际,因此要求二审。目前法院还未给出最终判决,希望双方能尽量协调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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