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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汽车在地下车库被淹 法院称特大暴雨不可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7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中海康城地下停车场的近400辆车遭水淹没顶。一辆宝马运动房车被拖出车库,满身泥泞。新快报记者 王祥 摄影(资料图)   中海康城地下停车场的近400辆车遭水淹没顶。一辆宝马运动房车被拖出车库,满身泥泞。新快报记者 王祥 摄影(资料图)

  “5·7暴雨中海康城水浸车案”一审宣判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天法宣

  一夜之间,小区地下车库被淹,百万宝马等近400辆车纷纷没顶……去年广州“5·7”中海康城水浸车事件,36名未投保的车主将小区物业及开发商告上法院,向其索赔合计484万余元修理费等。昨日下午,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但小区物业在通知及应急上存不足,因此判定其承担两成赔偿,36名车主共获判73.5万余元。据悉,这是广州首例宣判的水浸车案件。

  原告:车库存缺陷且通告不力

  2010年5月7日的一场暴雨,将广州中海康城三期车库中近400辆车浸没,其中36名车主未买保险,因此无法得到保险赔付,随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先生等36人系中海康城花园的住户,其诉称,被告中海物业未及时做好防水防涝措施,也未及时通知车主移车出库,且没做好相应的排水措施;被告江东公司(开发商)设计建造的地下停车库和围墙栏杆设计存在缺陷,且擅自改建地下车库设施,致使“三防”门起不到防水作用,最终导致原告停放在车库的车辆遭到水浸,损失严重。

  原告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是被告江东公司委托被告中海物业进行的,遂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保管合同违约责任,连带赔偿车辆水浸损失共计48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评估费。

  被告:属于不可抗力无法避免

  对此,两被告共同答辩认为,“5·7”暴雨发生时,中海物业已通过广播通知业主移车,并通过设置挡水板和沙包等方式全力抢险,因此认为其已尽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而江东公司也认为其全部工程已通过政府部门的各项验收,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事发当天系因河水倒灌、淹没电房才导致排水泵等设施无法工作。

  被告同时提出,该事件系因天降暴雨、车陂河涌洪水巨量浸泄进车库所致的意外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其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和克服,因此自己并无过错。

  法院:物管曾通知仅两车逃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等36名原告均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了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并于5月6日晚将车停放在此。

  从7日凌晨2时开始,中海物业的值班人员发现雨水流入车库后,在其入口处安插了几根铁柱,并放置了木板及少量沙包等。3时40分,中海物业采用消防广播通知各住户,提醒将车辆移出。但因当时深夜暴雨,并伴有打雷,仅有2位车主听到并将车辆驶出停车场,其他人则因没有听到广播或因积水太深未能将车辆驶出停车场。

  其后,停车场的水位高度一直上升至2.9米,最终导致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369辆汽车完全被水浸泡。

  后经评估,各原告的车辆水浸后维修费用为2万余元至49万余元不等。

  判决要点

  1 暴雨河水倒灌 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各原告依法取得涉案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与中海物业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而原告与江东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索赔主张不作调处。

  去年5月7日,广州市普遍出现大暴雨,据气象站网监测,6日晚8时到7日6时,全市平均雨量为170.1毫米,其中最大244.3毫米,均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受此影响,涉案小区旁车陂河涌的河水漫过堤坝和小区围墙,迅速涌进停车场,致使停车场被完全淹没。

  法院认为这场特大暴雨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中海物业对此并不能预见。同时,积水量严重超过停车场正常阻水、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因此也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遂认定“5·7”特大暴雨属不可抗力。

  2 未尽注意义务 物管担责两成

  法院认为,即便因不可抗力,中海物业亦应及时做好防御,其采取一般性排险措施未能有效减缓雨水浸入停车场,且广播通知车主效果也不佳,其作为车辆保管人,并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因不可抗力可免除中海物业的部分责任,但鉴于其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等,遂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6名车主共计73.5万余元。

  庭后声音

  暴雨属不可抗力,车主质疑称“不可思议”

  商议后再定是否上诉

  “暴雨怎么会是不可抗力?广州这么多地下车库,每年这么多暴雨,为什么就中海康城的地下车库被淹了!”昨日下午宣判后,众多听判车主均表示不满,对于仅两成的赔偿,他们觉得匪夷所思。“我以为应该有八成的,至少也得是六成以上啊!”车主吕先生对记者说。

  据了解,涉案的36辆水浸车中,不乏宝马等过百万元的名车,另外还有四五辆奥迪A6、路虎等豪车,其余的也以十几二十万元的中档车居多。

  原告之一陈先生可谓本案中受损最为惨重的车主。其名下价值上百万元的宝马车被浸,因没有及时购买保险,只能向物业公司索赔。“光修理费就花了49万多,如今只赔了9万多。”气愤之余,他也只能苦笑摇头。

  另一车主吕先生则提出,该案拖了13个月才宣判,时间跨度之长令人称奇,而暴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天要下雨的确谁也管不了,但至少我们可以预防、应急啊……”吕先生表示,事前气象台有暴雨预警,但暴雨3个多小时后仍无人通知,小区物业的管理本身就有重大失误,另外排水泄洪系统也有问题。

  虽然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但原告车主们均表示要待统一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专家说法

  不可抗力不能绝对化 物管预判能力应更高

  对于法院的判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表示,并不倾向于将暴雨等认定为不可抗力。他认为,目前相关法条对于不可抗力并无明确规定,“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不能绝对化”。

  首先,必须要明确不可抗力的界定。本案中,暴雨看似来得很突然,多长时间多大雨量等,要真切预计到哪个特定的时间点出现哪种情况,的确是不可预见。但暴风雨来临之前,如何防范准备,之后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可以预见和准备的。

  同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也要考虑特定的对象、城市和时间点等各种因素。被告是专门的物业公司,其作为特殊主体有特殊义务,预见能力理应大于一般人,其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而在极端天气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更应该引起充分注意,并做好相应准备。尤其是地下车库,一定要有抵御暴风雨的设计,并根据情况随时调整或加强其防洪排水的能力等。

  至于被告曾提出因市政工程导致排水不通、河涌倒灌等,这恰好是其应该提高注意的义务。“更应积极与市政去交涉,并准备充分的排水设备和应对等,而不是事后以不可抗力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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