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挣点生活费”,南京市民王凯买来望远镜摄像机等物品,干起了“私人侦探”的活计,通过跟踪、密拍的方式获取信息,有时也在网上花钱购买更多的资料,帮人调查婚外情和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很快,王凯的行为被人举报到了公安机关,他也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警方刑拘。近日,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凯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4万元。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挂牌信息咨询实为私人调查
买来望远镜、录音笔等设备后,网上招揽生意
其实,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牟利,于王凯来讲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3年,王凯就曾因此种行为被判过刑。当年,王凯接受于晓青的委托,调查其夫的婚外情,两人约定,拿到婚外情的证据后,向丈夫的情人刘芳索要钱财作为精神补偿费用。当年3月29日下午,于晓青和王凯及王凯的朋友张勇,拿着于晓青老公出轨的录像带,来到其与情妇幽会的地方,拦住准备回家的刘芳,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向刘芳索要50万元人民币,并威逼刘芳写下欠条,约定一周后付款。之后,王凯等三人被警方抓获,王凯因此事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二年八个月。
2003年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罪名还没有出现在刑法中。随着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形越来越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这种行为作为正式的罪名列入了刑法,此时,王凯早已刑满释放。而刑满释放后的王凯,在社会上混了几年之后,又开始重操旧业了。2011年年底,王凯以从事信息咨询为由,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市场调查,商务策划”,听起来相当冠冕堂皇,但实际上公司从事的是私人调查事务。
为了工作需要,王凯先后购置了电脑、摄像机、望远镜、录音笔等设备。此后,还在网络上招揽业务及招聘员工,在网络上,王凯没有掩饰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写明公司的业务就是“调查婚外情、找人”等。网络广告发布后,陆续有无业人员到公司来应聘。
跟踪密拍加网上购买获取隐私
调查公司有5名员工,有的负责开车有的跟踪拍照
在公司的5个员工中,有的负责秘书工作,有的负责开车,有的负责跟踪拍照,各有分工,每月工资2000元到3000元不等。客户在网上看到广告后,就会通过手机或QQ等方式和王凯联系,王凯则会要求客人到公司面谈。对方来后,一般会提供要求调查的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王凯则根据这些初步的资料查找并跟踪目标。
如果谈成了,王凯和客户双方会签一个协议,报酬在一万元左右,客户先付一半定金。在调查过程中,王凯一般都是采取跟踪、密拍的方式获取信息,有时也在网上花钱购买更多的资料以获取客户所需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每人40-50元,按户60-70元,旅客信息每人全省或全国三年内都是100元,航班信息近一个月客票记录是100元,车辆信息每人名下50元,出入境一般是近一两个月每人次200元。
王凯对金女士丈夫婚外情的调查,就是他接手的众多案例中比较典型的一例。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金女士找到王凯说,因为老公和她闹离婚,她怀疑老公有了外遇。双方谈好调查价格1万元。随后,金女士将吴东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发到了王凯的公司,而王凯获取到这些基本信息后,就在网上购买吴东的旅馆开房信息等资料,并跟踪吴东。王凯发现吴东和一个叫李兰兰的女子关系密切。而得知李兰兰姓名的过程也如同电影中所演的一样。有一次,吴东带李兰兰去给手机充值,跟踪在旁的王凯偷听到了李兰兰报的名字。在此过程中,王凯还拍摄了他们大量逛街消费的录像,最后全部交到了金女士的手上。
每月能接两三个单子获利万元
干这行利润挺高,但也会被客户“放鸽子”
在王凯接手的调查事项中,以调查婚外情的居多,也有一些是涉及公司经营事项的。被抓后,王凯交代,公司每个月都能接到两三个单子,去掉房租和人员工资,每个月能获利万把块钱。
在调查的过程中,王凯也有失手的时候,比如,在另一起婚外情的调查过程中,王凯就被对方发现了,最后不得不终止调查。有时,客户也会放王凯的鸽子,有一次,王凯将他认为不重要的一个信息告知了客户,客户知道后,便再也无法联系,剩下的钱也没法去要了。王凯这才知道,这个信息对他来讲不重要,对客户而言足够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警方说法
跟踪偷拍骚扰当事人 将会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私人调查公司,记者采访了南京警方一些资深的治安和刑事警官。他们都表示,现在很多私人调查公司其实都在打擦边球。这些公司工商注册时都是以信息咨询的名义注册,但是注册之后往往就会从事一些非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业务,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实,在罪与非罪之间,只有一道细细的红线。就这些调查公司而言,如果他们只是跟踪、偷拍,不发布到网络上,至多是对当事人构成骚扰,会受到警方警告或治安处罚,但如果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能够准确甄别出公民个体的信息,或者获取到了别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则立即进入刑法的范畴。
名词解释
何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