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取名钓鱼台被判赔偿60万元

2012年11月21日01:3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李庭煊)广州一家度假村餐馆取名“钓鱼台酒家”后,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10万元。原告一审获赔60万元,餐馆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当天未宣判。

  作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的唯一代表——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表示,钓鱼台国宾馆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举行国务和外事活动以及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政要的场所,“钓鱼台”商标已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确认为驰名商标,而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市黄埔区长洲岛海洋路开设名为“钓鱼台酒家”的餐馆,其门面醒目处所悬挂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钓鱼台”字样。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钓鱼台酒家”主要经营地的当地俗名就叫钓鱼台,并且餐馆成立在“钓鱼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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