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户集资房业主被开发商告知须涨价交易

2012年12月29日01:23  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雷鸿涛

  从2007年到2011年,郴州的达女士在陆续交了19万多元的房款后,她等来的不是一套房子,而是一场官司。

  2011年5月,达女士与雅景新村楼盘开发商郴州市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晓园地产)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均价为1500元/平米。2012年11月,开发商对800户业主发出了公开信,称房屋按建筑成本均价1930元/平米进行交易,否则业主可退房。

  “开发商不讲诚信,我们签订了合同,但他现在要解除合同,那合同还有什么用?”业主王宁波表示不能理解,他要求开发商“按合同办事” 。

  晓园地产相关负责人李叶则对记者说,“我收回成本价你说合不合理?大家来评论,我相信开发商收回成本价是合理合法的。”

  最近,开发商将4名业主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相信法律。”李叶说。

  业主 :签了合同后等来官司

  雅景新村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锁石桥。据介绍,该楼盘为郴州市桥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桥氮公司)与晓园地产合作开发的项目,由桥氮公司委托晓园地产进行开发建设,桥氮职工则以“团购房”形式购买该小区房子。

  业主王宁波,是郴化集团党委书记(桥氮公司由郴化集团控股)。他告诉记者,房子的价格一直在变化。

  “2007年集资时说是1200元/平米。2008年3月,开发商说建材价格上涨,要加钱,价格涨到1350元/平米。2009年土地摘牌了,业主很高兴,没想到2010年房价就涨到1400元/平米了。这时很多业主比较恼火,但还是没办法。2010年8月23日,开发商给业主写了一封公开信,说建筑成本上涨了,房价要涨到1520元/平米。”

  王宁波说,此时大家看到房价说一次涨一次,心里很担心。

  经过谈判,2010年9月1日,开发商就与业主代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的内容为:“双方商定集资建房均价为1500 元/㎡,此价为最终均价,今后不管建筑成本是否上涨,报建费用是否增加,均按此均价结算。”

  在王宁波看来,这就相当于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家再也不用担心房价上涨了。

  2011年8月,王宁波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此时,他购房的20万元房款全部交给了开发商。业主达女士在2011年5月9日与开发商签订了《郴州市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房价为1560元/平米,她按合同交了购房款19万多元。

  达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前。但是,她并没有等到自己的房子,而是等到了房价的再一次上涨。

  2011年9月,开发商给桥氮公司发了一份函,称要将房屋价格调整为1930元/平米。这就意味着,每个业主还得多交数万元,但桥氮公司没有同意。而这个时间,离王宁波签订购房合同不过一个月。他质疑说,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了,为何在签合同时,开发商没有提出涨价?

  一年后的2012年11月15日,开发商给业主发了公开信,称房屋按建筑成本均价1930元/平米进行交易,否则业主可退房。

  最近,王宁波、达女士等4位业主,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负责人李叶说,之所以只起诉这4个人,是因为“这4个业主有代表性”。

  达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开发商起诉她,提出了三个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返还被告的购房款191895元及利息19969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开支判由被告承担一半。

  业主达女士介绍,开发商对两名业主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其他两名业主则要求补交房款。

  几位业主告诉记者,官司于2013年1月份开庭,但业主们准备反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

  开发商 :房价上涨是合理合法的

  12月25日,记者联系上了晓园地产的相关负责人李叶。李叶在话语中也透露着几分郁闷。“我收回成本价你说合不合理?”她说,房价定为1930元/平米是合理合法的。

  在起诉业主达女士的“事实与理由”中,晓园地产表示,在签订合同后,因全国性的建筑材料、人力工资大幅度上涨,市政府修路导致工期延长以及税收金额等多方面原因,造成该项目的建筑成本大大超过预算成本,后经郴州市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鉴定,建筑成本比原成本(1500元/平米)上升了430元/平米。

  基于此,原告认为建筑成本这两年来的大幅上涨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原告将会处于破产境地,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基于此,原告为维护合法财产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依法起诉至法院。

  针对开发商称“建筑成本上涨”一说,王宁波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有亏有赚,“开发商是企业主,他为什么一定可以赚钱?他为什么不能亏?他赚了很多钱的时候,为什么没有退给业主?”

  “我相信法律。”李叶说 :“签合同按《合同法》管理,这个没关系,我相信法院是公平的,有法可依的。”

  律师 :协议内容受法律保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朱远贵律师指出,2010年9月1日,开发商与业主代表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的“双方商定集资建房均价为1500 元/㎡,此价为最终均价,今后不管建筑成本是否上涨,报建费用是否增加,均按此均价结算”,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开发商以原材料价格上涨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本案开发商对于建筑成本上涨是已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俗成了的,而且还写入了合同中,因些,本案开发商不能以该条司法解释请求解除合同。

  值得深思的是,集资建房早已被国家叫停。但李叶告诉记者:“(集资建房在)郴州好多,不止我这一个楼盘,几十家这样的。”目前,郴州相关部门已经介入此事的协调。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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