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男生为还赌债扮绑匪敲诈女友父亲

2013年02月25日14:22  海南特区报 微博

  本报讯 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能约束人们的言行举止,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去年,在海南的儋州和万宁两地,分别上演了一场“闹剧”。一名高中男生因欠下赌债,与女友联手上演“苦肉计”:男友扮绑匪敲诈女友老爸3000元……万宁一娱乐会所员工财迷心窍,竟利用淫秽表演敲诈勒索游客……两场闹剧当事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记者 王忠新   

  高二男生无力还赌债 扮绑匪敲诈女友老爸

  检方指控,2012年,20岁的儋州市某中学高二学生肖龙,因赌博债台高筑,屡被债主逼债却一直无力偿还。肖龙的女朋友吴花(时年未满16周岁)担心肖龙会遭到债主报复,两个人竟打起了吴花老爸的歪主意。

  2012年4月16日下午,吴花与肖龙一起商量好,虚构吴花遭绑架,向吴花的父亲吴万山索要钱财。两人商量好后,肖龙买了一张手机卡,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附近住处,通过手机发送多条吴花遭绑架和索要赎金为内容的短信,借此要挟吴万山,索要2万元赎金。

  期间,吴万山拨打肖龙的电话要求同吴花通话,以确认吴花是否安全,吴花接听电话时装出痛哭的声音,让父亲吴万山相信其确已遭绑架。吴万山因担心女儿遭遇不测,答应了肖龙的要求,他先向肖龙指定的银行卡里汇入3000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那大镇某商场处将肖龙抓获。破案后,已追回3000元归还吴万山。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被害人的女儿遭受绑架为由,而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已被追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肖龙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在校学生,可对其宣告缓刑。

  日前,儋州法院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肖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另外,肖龙的女友吴花因年龄尚小,已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场闹剧就此收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娱乐会所员工组织游客看淫秽表演借机敲诈

  郑宗启今年34岁,原在万宁市兴隆某宾馆下属的娱乐会所打工。郑宗启和28岁的重庆籍同事兰勇(两人均为化名)等人财迷心窍,竟然一起敲诈在宾馆留宿的游客。

  2012年6月4日下午,郑宗启、兰勇以及陈某杨、“老二”(均在逃)四人一起商量,利用淫秽表演勒索游客的财物。

  当晚8点左右,陈某杨在万宁市兴隆某宾馆以包场看一场淫秽表演费用400元为诱饵,引诱外省游客柴某等10人,到该宾馆观看表演。

  表演结束后,郑宗启、兰勇和“老二”等三人冲进表演厅,关紧表演厅大门,当场逼柴某等游客每人交2980元,但遭到游客拒绝。郑宗启、兰勇便对客人说,不付钱就报警,将游客全部扣留到派出所将花更多的钱,他们还要在网上公开客人观看淫秽表演的视频,借此对柴某等客人百般胁迫。柴某等游客无奈将四个钱包交给兰勇,兰勇从钱包中共拿到现金5300元及三张银行卡,交给郑宗启,并要求客人刷卡取现金或交出银行卡密码,又遭到客人拒绝。

  郑宗启、兰勇见状也不再纠缠,收取现金5300元后离开现场。柴某等人回房后拨打110报警,郑宗启发现客人报警后,主动到柴某等人的房间,将5300元退还给柴某等客人,并在此等到民警来到客房抓捕,郑宗启又通知兰勇来到房间,一起向柴某等人赔礼道歉。

  万宁市法院认为,郑宗启、兰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组织游客观看淫秽表演的方式,利用外地游客人生地不熟,怕惹事、怕违法活动被曝光等脆弱心理,使用语言要挟等胁迫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被迫交出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宗启在得知被害人报警之后,主动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在报警的客人房间中等待民警到来抓捕,后又通知兰勇到场共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民警对其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二人均坦白交代犯罪事实,郑宗启应视为投案自首,兰勇虽不属于自首,依法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日前,万宁市法院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郑宗启、兰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律师点评

  嫌疑人明知已报案在场等待抓捕,应视为自动投案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认为,两件案件都是敲诈勒索犯罪,中学生伙同女友敲诈对方父亲,娱乐会所员工靠色情表演敲诈游客,反映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最终才触犯了法律。

  《刑法》第274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在娱乐会所员工敲诈勒索案件中,法院认定一名被告人投案自首,同时对另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在第一个案例中,高中在校学生痴迷赌博,负债累累,最终无力还债而和女友上演“苦肉计”,却触犯了刑法,值得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反思。

(编辑:SN010)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中铁隧道逾百名员工打砸抢烧云南村庄
  • 体育欧联-切尔西绝杀惊险晋级 国米总分5-0
  • 娱乐郭晶晶素颜护肚显孕味 霍启刚护航(图)
  • 财经酒鬼酒塑化剂余波未平获省长质量奖遭疑
  • 科技谷歌发布高端触屏笔记本拟与苹果竞争
  • 博客北电艺考明星脸(图) 台湾看病经历(图)
  • 读书揭秘:民国被搅乱的春节吃不上汤圆
  • 教育吐槽90后女生恋爱起步价 你拖后腿了吗?
  • 育儿手掌大早产儿挑战极限已存活11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