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陈刚 国庆 记者 王汝华) 近日,湖北籍一女子江某在与其男友分手时,临时起意窃取其男友之兄近十万元钱款。最终,该女子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0年10月,江某原本是一事业单位职工,在通过网络认识枞阳县男子高某后,其主动停薪留职,来到枞阳县与高某同居。期间,江某经常在高某之兄经营的家电商行玩耍,与高某之兄的家人关系处得较融洽,对家电商行的情况亦较熟悉。
2012年8月3日,江某与高某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当日6时许,江某在离开高某家之前,想到高某之兄经常将钱存放在一茶叶桶内,遂进入家电商行盗走现金共计9.76万元。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于是作出前述判决。
(原标题:女子分手后盗窃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