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后起诉获赔

2014年04月24日01:38  法制周报 收藏本文

  张某原来在一家企业从事保安工作。张某经常迟到早退,最后长期旷工。公司据此认定张某已主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将其除名。不想4个月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仲裁后认为,企业所称张某的行为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成立,应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律合人力劳动法专家律师袁小露认为,目前,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动解除。企业与张某的劳动纠纷,是由张某违反正常的劳动纪律引起的,在企业看来,张某无故长期旷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于是自动解除了。但实际上,张某从未通知公司自己要辞职,因此,不能将张某的旷工行为理解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自动结束。

  那么,对长期旷工的员工,企业如果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如何操作才算正确呢?

  律师建议如下操作:一、当员工旷工或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同时也避免了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刘丽芳

 

(原标题:员工长期旷工是否意味着他已自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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