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存在银行是最安全的,只要存折、银行卡、密码不丢失、泄露,谁也别想把自己的钱取走”这也许是所有老百姓的普遍认识。但近日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借记卡纠纷案件却给储户敲响了警钟,在网络支付日益发达的今天,仅保存好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已经无法保证自己存款的安全。
2015年1月3日,这一天对于蔡某来说是让其心惊胆战的一天,眼睁睁的看着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不断被人取走99968元,自己却无能为力。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立案侦查。但因一直没有结果,蔡某一纸诉状将为其办理该银行卡的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其存款损失9996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存款的利息损失。
经海门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蔡某在某银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并预留其使用的手机号码。2013年12月下旬,有人联系蔡某,称可以办理高透支额度信用卡。蔡某便根据对方的要求,往自己名下的牡丹灵通卡上存入20万元,并将牡丹灵通卡、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的扫描件发送至对方邮箱,还将其预留在银行的电话号码修改为对方的电话号码。2015年1月3日、4日,蔡某名下牡丹灵通卡上的存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平台分别被转出49989元、49979元。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蔡兴负有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规范使用银行卡的义务,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按照储户要求执行指令的义务。案涉储蓄存款合同虽约定蔡某凭借预设密码进行支付,但当前银行卡存款支取有很多渠道,不能排除存款人通过网络、电话等其它方式支取、使用存款。根据双方陈述,蔡某系被他人骗取相关个人信息,他人利用其信息在支付宝开立账户并绑定本案所涉借记卡,通过网上消费将卡内资金盗走。蔡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具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其将银行卡预留电话号码修改为他人电话号码,导致他人能够接受支付宝验证码而完成支付宝平台上的开户行为,是其资金被盗的直接原因。银行按支付宝付款指示进行付款,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交易规则,其在蔡某存款被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违约行为,蔡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点评:在网络支付、交易平台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由于银行卡存款的支取渠道日益增多,储蓄存款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就显得更加重要。无论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存款人均需保证个人存款信息不被他人利用。因存款人自己将信息透露给第三人而导致的存款损失,需自己承担责任。本案裁判结果对于警示广大社会公众保护自己的银行交易信息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