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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10:52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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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公民经济能力的提升,贷款买房、买车已经不是新鲜事。银行为扩大业务,逐渐放宽个人贷款条件,银行为防止放出去的贷款“打水漂”,通常要求出借人提供担保。可是,如果该抵押担保物突然没有了,那该怎么办呢?日前,海门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奇特的“抵押房屋失踪案”。

  2012年11月,小王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向某银行贷款37万元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签合同的时候,银行考虑到小王的工作一般,经济收入可能存在偿还不能的风险,要求小王增加担保,小王便让自己的父亲老王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

  怎料,贷款不到一年,小王用来抵押的房子便被政府拆迁了。根据当时的拆迁办法,小王选择了以他用来抵押的房子进行“产权交换”,由政府重新安置新的住房。就这样,原本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经验收合格后就被政府拆除,并依法注销了产权。

  抵押物被拆迁了,这可咋办?银行得知小王的房子被拆迁了后,第一时间就与小王协商,要求小王提供新的抵押物。无奈小王名下再没有其他财产,钱和房子他是怎么都拿不出来。于是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提前终结与小王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小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多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就小王的抵押物的拆迁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事让小王挺闹心,他父亲老王也不轻松,因为他也是被告之一。老王是百思不得其解,还特别有情绪:钱是儿子借的,关我啥事?怎么老王也被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法官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当他在贷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下名字的那一刻,他的身份就变成了儿子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当儿子小王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他就必须肩负起还贷款的法律责任了。

  海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银行的主张合法有据,依法支持了诉讼请求。小王因为没有恪守合同约定,需要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也就是说,他不仅要提前还清原本30年期的贷款,还要依据合同约定额外支付某银行2万多元律师费,自己的拆迁利益也由某银行有限受偿。而父亲老王也因为在合同担保人一栏上签了字,也要依法在小王的拆迁利益不能全部清偿贷款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信服。

  法官说法:反观纠纷发生的起因,小王作为合同缔约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当抵押物灭失后,应当及时提供新的抵押物,这样既方便了自己,也不侵害到对方的利益,维持交易良性循环;作为政府拆迁安置部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当审慎审查不动产的权属是否明确,草率的拆除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将直接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为老王,爱子心切固然可以理解,但是在法治社会中,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随便在合同上签字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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