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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10:45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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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购过程中,电商的销售额、信誉度往往是消费者在网购前要做的“功课”。在这样的需求下,通过网购平台制造热销假象与良好口碑的刷单产业链应运而生。近日,吴中法院就对一起名为买卖实为刷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A电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1月初,A电商公司将B贸易公司告上了法院,信誓旦旦称其向B公司采购了十几万的货物,且已经支付了货款,但B公司迟迟未发货,要求B公司退还预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收到起诉材料后,B公司表示十分震惊,说好的刷单,怎么还要交货呢?

  原来,A公司运营了一款手机购物app,顾客可直接通过该app下单购买商品。小张是A公司的销售,由于电商公司对销售额要求很高,为了完成营业指标的小张与部门领导合计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找来小张妻子开的B贸易公司与小张朋友开的C公司,帮助A公司进行刷单。所谓的刷单,就是由C公司在该手机购物app上下单购买商品,A公司据此向B公司采购相应商品并支付货款,再由B公司将款项转账给C公司,来完成款项的流转。在这过程中,B公司并未实际发货给A公司,A公司也未实际向C公司发货,商品空进空出,并未实际进发货。就用这办法,小张总共做了十二万元的空单,相应的货物也都在A公司的仓管管理软件上作了入库处理。

  在庭审中,面对小张以及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三家公司之间款项流转以及刷单情况的陈述,A公司坦言,本案买卖合同确实就是刷单,但刷单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现在小张已经离职,坚持认为B公司应当返还货款。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成立需合同当事人就主要条款具备一致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刷单”,双方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并不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A、B、C三家公司进行款项流转以提高A公司销售额,故A公司主张返还货款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且根据款项流转情况来看,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货款已从C公司返还给A,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网购盛行的时代,为提高销量及信誉度的刷单行为迷乱了消费者的眼睛,很多刷单行为实际就是为了提高电商公司的销售额、信誉度及影响力,消费者需谨慎甄别网络上存在的诸多虚假信息。如果消费者因为商家虚假销售业绩产生误解而进行交易,则商家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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