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14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马某利用出租车运毒的行为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车辆及毒品甲基苯丙胺27.53克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马某驾驶车辆搭载熊某(另案起诉)前往淮南购买毒品,后又多次独自前往淮南指定的地点替熊某购买毒品,牟取租车费用。马某为熊某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约20克。2016年6月中旬,熊某安排马某前去淮南进行毒品交易2000元。马某为了可以减少出车次数,多赚取租车费用,向出售毒品的张某(已判刑)要求购买6000元的3包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并让张某对熊某隐瞒此事。马某驾驶车辆从淮南返回霍邱途中被霍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6.14克。被告人马某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约46.1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运输甲基苯丙胺46.1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县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聚焦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