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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8日02:31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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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貉被民警逮个正着 警方供图
民警将貉带到了派出所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谢聘

    重庆商报讯 “一丘之貉”这个成语的普及程度很高,但是你见过真正的貉吗?5月16日,武隆的警察蜀黍有幸见到了这个小动物,并从一名动物贩子手里救下了这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疑似贩卖野生动物被举报

    5月16日,武隆公安江南派出所接到了群众的举报:“在武隆区峡门口有一男子在贩卖动物,认不到这种动物,是不是野生动物哦?”

    民警赶到现场时,有不少过路的群众在驻足围观,有说是狐狸的,也有说是浣熊的,而这棕色毛发的四脚动物的一只脚上戴着一个绳套,被男子用一根棍子挑着,他不断地向过往的群众吆喝叫卖。民警当时也没有认出来这是个啥动物。

    民警立即上前询问,男子见到民警也不闪躲,一边继续叫卖,一边听着民警的询问。男子称自己是江西人,他表示这只棕色的动物是自己在广东批发而来,一共批发了二十余只,现在剩下的是最后一只了,买卖这些动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赚点钱,也不知道这个动物具体是什么。

    为了搞清楚这只动物是什么,售卖者是否涉嫌违法,民警将男子及动物带到了派出所,并联系了森林公安局过来协助调查。

    原来卖的是一丘之貉的貉

    经过森林公安专业人员的鉴别,原来这小动物就是“一丘之貉”的貉。貉是犬科非常古老的物种,被认为是类似犬科祖先的物种;体型短而肥壮介于浣熊和狗之间,小于犬、狐;体色乌棕;吻部白色;四肢短呈黑色;尾巴粗短;脸部有一块毛色呈黑色形似海盗面罩。野生貉喜欢在河流、湖边以及草丛活动,喜欢吃鱼虾、兔等,随着野外环境的减少,这种动物也越来越稀少。貉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不可私自饲养,养殖前需办理合法手续。

    售卖男子声称是从广东批发而来,有可能是人工饲养的貉,但是未取得相关的合法资质,是不能够饲养、买卖貉这种保护动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据悉,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森林公安及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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