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原件被撕毁、约定债务转移、原借款人不承认有还款责任……近日,金坛法院的黄贤法官剥丝抽茧,从一条短信切入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1月4日,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刘小强(化名)归还借款42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对于该借款关系,李某却没有借条原件。庭审中,被告刘某称,自己于2014年9月25日帮自己的侄子刘小强向原告借款42万元,并以自己的名字打了一张借条给李某,李某将款项直接汇至刘小强的帐户。2016年12月16日,经三方共同协商,自己从该债务关系中退出,将债务转给了刘小强,由刘小强重新出具了新借条,原来打的借条被销毁。刘小强也认可了刘某的答辩意见。
庭审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但因为没有物证和无利益相关第三方的证言,无法辨别出42万元的债务是否已经转移,刘某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债务人,导致庭审进入焦灼状态。后来刘某在翻看手机时,突然想起曾经李某给自己发了一条短信,载明“42万元你借的,你不要想赖账,证人很多,你以为手续这个月16号转到刘小强名下就与你不相干了”。后经李某认证了短信记录的真实性,但其认为刘小强虽然重新出具了借条,但自己并没有接受。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无法提供借条原件的事实和李某在发送给刘某的短信记录中明确载明“你以为手续这个月16号转到刘小强名下就与你不相干了”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经原告同意被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6日将本案所涉债务转移给刘小强,故刘小强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刘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