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三名被告采取私接线头的方式窃取电能供“比特币”矿场运转。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购买电缆线后,私自从高校配电房内搭接电缆线至二人自建房内进行窃电。同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为了比特币挖矿机正常生产使用“免费”电,在明知王某、张某二人私接电线窃电的情况下,提出承租两间房用于摆放比特币挖矿机进行生产,随后被告人王某以每月每间房1000元的价格将该两间房出租给李某,李某交纳2个月房租人民币4000元。自2016年4月7日至5月30日间,被告人李某陆续调试成功的70台S3+型矿机进行生产,经鉴定窃取电能共计价值人民币11267元。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8月14日主动到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投案;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传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能,价值人民币11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虽未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较小,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量。被告人王某、李某能积极退赔,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