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到位于本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某烘焙坊工作,于同年5月18日离职。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再次来到该烘焙坊,使用钥匙开锁后进入店内,在吧台抽屉内窃得现金4365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于2017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4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聚焦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