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29日,淮南市田家庵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自2015年底至2016年11月底,在安徽理工大学校、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四中学、淮南师范大学等地33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53884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孔某被抓获。
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孔某到田家庵区安徽理工大学本部内的便利店,将店内的2条金皖牌香烟、2条玉溪牌香烟、2条黑松牌香烟、2条苏烟牌香烟以及现金1000元盗走;2016年2月26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来到淮南师范大学等地盗走“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16辆;盗走“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13辆;盗走“永久”牌山地自行车3辆;盗走“UCC”牌山地自行车1辆。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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