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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4日10:44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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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债权人如何维权?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部分房产归属的约定,判令恢复房屋权属登记。判决后,被告陈某主动全额履行了拖欠近四年的债务。

  2013年底,李某向何某借款50万元,并找朋友陈某为其提供担保。后李某逾期未归还借款,何某于2015年9月将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借款本息7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某为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李某、陈某仍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何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和陈某去向不明,且名下均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对此,何某十分不解,明明在出借款项时,担保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具有较强的履行能力,怎会到了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何某发现陈某在法院调解结案后便与其配偶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四处房产及存款归张某个人所有,并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样到了执行阶段,陈某就变成身无分文的“光杆司令”。对于陈某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何某只能一纸诉状将陈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回陈某、张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陈某在未清偿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保证债务的情况下,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全部变更至张某名下,该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对等,陈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故意,其行为损害了何某的合法债权,债权人何某有权撤销陈某、张某共同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后经市场询价,掌握了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在何某享有债权相当的范围内,法院最终支持了何某关于撤销房产分割约定的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下落不明”的陈某眼见其规避执行的伎俩已被法官识破,主动找到何某进行协商,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80余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部分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在债务发生后,将其名下财产以放弃、赠予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至他人,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意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落空。据统计,吴江法院近3年来受理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30余件,经过主动调查取证、及时查控财产、严格审查证据、公正高效研判,在大多数案件中支持了债权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切实让规避执行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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