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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8日12:03 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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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炎夏日,游泳是大家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但同时又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安全十分重要。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游泳馆溺水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蔡女士在南岸区南坪某健身中心处办理游泳会员,刚学会游泳不久的蔡女士是该健身中心游泳的常客。2016年7月25日18:45,吃过晚饭的蔡女士像往常进入泳池,视频显示19:07其进入深水区开始游泳,后开始在水中挣扎、扑水,现场救生员约2分钟后发现其溺水并将其救上岸边进行施救,后被送往医院,7月27日凌晨1时,蔡女士死亡。经鉴定,蔡女士的死亡原因为:溺水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继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蔡女士的家属认为,该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施救,导致蔡女士溺水身亡,于是将某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某健身中心认为,健身中心有合法资质,各方面安全配备均达到要求,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发现蔡女士出现溺水状况后及时抢救,尽到了救治义务。蔡女士能独立游泳且多次到他们的游泳馆游泳,对游泳场馆各方面设施熟悉,理应注意到了场馆的安全提示。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游泳兼具趣味性及较强的剧烈性,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运动,对游泳者技能、体能及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较高的要求。游泳馆应当对游客安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应密切注意池内情况,及时发现遇溺等异常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本案中,被告某健身中心游泳馆虽证照齐全、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蔡女士溺水后进行了急救处理,但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蔡女士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蔡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蔡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蔡女士发生意外时距离其刚学会游泳时间较短,且在刚吃过晚饭后一人游往深水区,对于发生意外,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某健身中心承担483500元。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游泳的过程中,安全一定要放在首位。选择游泳馆时,一定要先了解游泳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救生员的配备情况,游泳馆人多的时候,最好勿单独前往不熟悉的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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