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后,通过机主的微信账号,将钱款转至自己名下。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4月4日18时许,胡某捡到被害人张某某丢失的一部苹果4S手机,当天20时许,胡某通过微信面对面红包功能,将该部苹果手机中登陆的张某某微信账号内的700元人民币“零钱”转至其本人微信账号内。
同时,胡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功能,将张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一张户主为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内的人民币12000元人民币转至其本人微信账户内,再通过微信零钱提现功能将上述赃款提现、消费。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胡某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7年4月4日18时许,胡某捡到被害人张某某丢失的一部苹果4S手机,当天20时许,胡某通过微信面对面红包功能,将该部苹果手机中登陆的张某某微信账号内的700元人民币“零钱”转至其本人微信账号内。
同时,胡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功能,将张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一张户主为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内的人民币12000元人民币转至其本人微信账户内,再通过微信零钱提现功能将上述赃款提现、消费。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胡某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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