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家住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於湖村的一位70岁老妪,驾驶三轮电动车将人撞倒后逃逸致人死亡。9月14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5月31日9时30分许,何某某驾驶无证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潘集区孔李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湖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吴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人力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又与吴某某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向后倒地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逃逸。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6月2日何某某被查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另查明,经潘集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何某某赔偿损失8万元并已给付。吴某某亲属对何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何某某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何某某适宜实施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何某某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何某某适宜实施社区矫正,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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