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太仓法院调解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原告在2013年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现在要求返还,被告则坚称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该案件被妥善处理。
原告是昆山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是太仓某金属公司,双方自2010年开始有业务往来,昆山汽车配件公司向太仓金属公司购买产品,双方之前签订过书面的合同,但是自2013年开始就未再签订。在法庭审理阶段,双方均确认由昆山汽车配件公司向太仓金属公司预先支付货款,之后太仓金属公司再根据昆山汽车配件公司的指示向其供货。昆山汽车配件公司最后一次向太仓金属公司支付货款时间是在2013年9月30日,据昆山汽车配件公司称,其在支付货款之后就要求太仓金属公司供货,但是太仓金属公司没有供货,也没有按昆山汽车配件公司的要求返还预付的货款,为此昆山汽车配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调解中发现,双方对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告昆山汽车配件公司要求返还货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后经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及理解,被告太仓金属公司表示愿意返还原告预付的货款。最终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也对法院工作表示认可。
法官提醒:在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来规范各方的履行行为,并且要树立证据意识,在履行过程中留存相关的记录,为日后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依据。严晓波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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