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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07:35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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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业讨债人员要债,怎想已讨回的款项却无法收回,甚至连剩余债务也被讨债人员免除。最近,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苏州市民盛某身上。近日,盛某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受托讨债人员刘某交付已讨回的债务20万元,并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名下的财产。

事情发生于2016年年底。盛某因其朋友孙女士借款30万元久未归还,其本人多次讨要未果,遂书面委托刘某全权代表讨要30万元借款。2017年夏天,半年时间过去了,盛某一分钱也没拿到,相反债务人告知剩余债务已被讨债人免除。受托人刘某承认已讨回20万元,但委托人一直不来领取,自己就另作他用了。无奈,委托人盛某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讨债人交付已讨回的20万元。被告刘某辩称,确实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债务人孙女士讨债,讨回的20万元没有转交给原告盛某,但应该扣除刘某在办理受托业务中赔偿他人的5万元损失和15%的报酬。

事实上,本案远没有原告盛某在诉状中陈述的这么简单。审理中,原告盛某向法院陈述,在起诉前盛某以受托人刘某涉嫌侵占罪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建议原告盛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从原告盛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案外人张某将20万元打给债务人孙女士,孙女士将20万元转入本案被告刘某的账户后,被告刘某向债务人孙女士出具收条一份,表示收到20万元还款,剩余部分放弃,原告盛某与债务人孙女士之间的债务一次性了结。次日,刘某将20万元又打入案外人张某账户。这样,经过多轮转账,债务人孙女士与本案原告盛某之间的债务消灭,但20万元款项从案外人张某账户中出来后又重新回到了张某的账户,只是原告盛某的钱仍然没有拿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刘某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将20万元讨回后,理应将相应的款项转交给委托人盛某。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报酬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其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赔偿款,故法院对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其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20万元。

法官提醒,公民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主张。委托他人讨债应在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受托事项及其范围,防止受托人在讨债中出现私自免除债务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专业讨债人员在讨债的过程中亦应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非法讨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者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通讯员 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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