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8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以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姚某某用于赌博的资金695元予以追缴(已追缴),对涉案的电子游戏设备三台、老虎机一台及账本四本予以没收(已没收)。
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寿县隐贤镇隐贤街道北街经营的“投资理财”店内放置了三台“捕鱼机”型电子游戏设备(每台均有八个独立操纵平台)和“老虎机”一台,共计二十五个独立操作平台。2017年4月12日,姚某某被寿县公安局隐贤派出所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共计有二十五个独立操作平台,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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