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一带,先后十四次趁被害人家中无人,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撬窗等手段入户行窃,盗得的财物包含现金、首饰、笔记本电脑等。经过确认并核实的财物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151元。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程某在其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家中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当日,侦查人员在程某家中查获笔记本电脑两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部分金银饰品等;除查获物品外,其余所窃财物均已灭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1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且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一带,先后十四次趁被害人家中无人,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撬窗等手段入户行窃,盗得的财物包含现金、首饰、笔记本电脑等。经过确认并核实的财物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151元。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程某在其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家中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当日,侦查人员在程某家中查获笔记本电脑两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部分金银饰品等;除查获物品外,其余所窃财物均已灭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1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且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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