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1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俞某因用虚假的房产证作借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俞某经人介绍,以公司缺少周转资金为由,用上海市徐汇区五原路的房产作抵押,从张某处借款24万元(2015年7月27日,张某、李某、徐某三人共出资60万元借给俞某。打款当天中午,徐某认为借款给俞某存在风险,要回30万元借款。俞某支付张某、李某出资30万元借款的利息6万元。因徐某要回所借的30万元,李某认为借钱给俞某存在风险,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撤资,张某将6万元利息给李某,自己又拿出4万元,归还了李某的10万元出资款。因此,扣除俞某支付的6万元利息,张某共借给俞某24万元。)2015年8月24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张某多次催俞某还款,俞某拒还。经查:上海市徐汇区五原路房屋权利人为其他人。俞某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系伪造。2017年1月24日,俞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2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俞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后,被告人俞某提起上诉,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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