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临时起意,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最终让自己失去自由。11月30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王某本是安徽利辛县一普通农妇,2017年8月初,其在街上溜达时碰到被害人徐某及徐某的朋友杨某。被害人向王某打听哪里有养牛的,王某在得知徐某二人系前来买牛的意图后,灵机一动,谎称其可以帮忙买到牛。王某一边和徐某聊收牛的事情,一边将徐某二人带至其外甥家,并说此处是自己家。徐某看到屋内墙上张贴的王某照片,便信以为真。徐某表明自己需要二十头左右的牛,王某说现在牛不是很好买,但还是有办法弄到,但需要先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8月20日收到牛后再结算。双方说定后,徐某、杨某返回淮南。次日,徐某安排杨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某银行ATM机上分十次向王某的银行卡内转款共计十万元。随后徐某再打电话给王某询问牛的事时,王某便佯装不知道此事并多次挂断电话,并最终关掉手机。王某在收到汇款后,将其中九万元存入银行,另外一万用于花销。徐某在意识到上当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最终将王某抓获归案,并将其卡内九万元予以冻结。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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