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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赖账伪造证据 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男子赖账伪造证据 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2018年03月06日 15:42 福建法院网
  莆田男子陈某为赖账,竟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了司法处罚决定。

  2013年12月,陈某与周某约定,由陈某收购周某拥有的某加油站股份,约定转让股份价值为40万元。同日,陈某支付17万元,余款23万元承诺于2014年12月前付清。

  之后,陈某除了在2016年1月支付了3万元,仍有20万元未偿还。见陈某迟迟不归还剩余钱款,周某遂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剩余2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但陈某辩称欠款已经全部还清,并提供《还款证明》一份。

  庭审过程中,周某认为陈某提供的《还款证明》存在变造、伪造的情况,并申请司法鉴定,陈某亦同意进行鉴定。

  之后,经鉴定中心鉴定,该《还款证明》确实存在变造、伪造的高度可能性。陈某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却不申请重新鉴定,且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意见书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结欠周某股权转让款20万元,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现仍由周某持有的《欠条》《付款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陈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鉴定费用1万元系为追讨上述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由陈某负担。故判决陈某偿还周某欠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鉴定费1万元。

  案件审结以后,对陈某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造、变造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于2018年1月对陈某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陈某在收到法院处罚决定后,深刻认识到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使造成了影响,遂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缴纳了罚款。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伪造证据不仅损害社会诚信,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挑战,依法应予惩戒。

  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为赢得官司不择手段,干扰诉讼,藐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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