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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口市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9-1#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口市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9-1#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2018年03月20日 07:37 海口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9-1#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玉龙泉湿地公园。

    二、征收范围:海口市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9-1#地块位于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南侧凤翔街道办儒逢村委会管区,项目总面积62083.39㎡(合计93.13亩),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均为被征收对象(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56号滨江安置小区东门二楼。联系电话:0898-65889398。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898-65816982。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解决海口市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9-1#地块已挂牌出让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请示》(琼山府报〔2018〕8号)执行。

    六、签约期限:本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应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七、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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