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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伤人 获刑又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3月1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之间因小事大大出手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胜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凤各项经济损失计77778.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胜与被害人周某凤均系舒城县某乡两村民,双方系相邻,因门前交界处场地权属问题有矛盾。2015年12月17日上午,周某胜在上述交界处修砌界线时,因遭到周某凤拦阻,遂推搡周某凤致其倒地,造成周某凤左腕部受伤。经鉴定,周某凤左腕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12月18日,周某胜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胜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凤经济损失425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住院治疗46天,花去医药费46154元。住院期间花去住宿费、餐饮费、租床费、日用品等556.22元;经鉴定周某凤的伤残等级符合“道标”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胜因邻里纠纷,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胜的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46154元;护理费7291.2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住宿费、餐饮费、租床费、日用品等556.22元;鉴定费1800元;误工费16896.6元;合计77778.02元。被告人周某胜系过失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经司法机关评估,符合矫正条件,其所在村委会也愿意配合对其矫正教育,因此对被告人周某胜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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