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2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因强奸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丘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丘某某与其前妻任某某因发生口角,继而违背被害人任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未遂。2017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多次向被害人任某某道歉,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丘某某表示谅解。2017年9月11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罪犯丘某某于3月26日因未按照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大会被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警告一次,3月29日,罪犯丘某某又因殴打其前妻任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于4月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丘某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丘某某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丘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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