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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诉请未获得支持

电商经营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诉请未获得支持
2018年07月09日 14:59 江西法院网
  7月2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商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与产品生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业务员以产品生产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属于家居产品生产制造商,为开拓电商市场,委托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线上经营。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线上渠道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经营的线上渠道委托给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各类资质。同时,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同意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从其公司借款经营,于每月借款前15天根据经营需求向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单,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核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汇款。因此,包括原告张某某在内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的收入,根据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汇款申请,而由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各员工的银行卡。

  2015年4月12日,原告张某某开始在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商销售工作,2018年1月17日,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告张某某严重影响办公室纪律且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将原告张某辞退。为此,张某某以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其应当认定为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为由,向南昌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0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9530.69元、加班工资21241.41元、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2018年5月7日,南昌某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张某某与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张某某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安义县法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将其原经营的公司线上渠道委托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可以认定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仅系电商业务经营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即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是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委托项目进行线上销售,原告张某某经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聘用从事电商销售工作。故原告张某某称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是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有明细的每月工资发放卡,其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中虽有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万某个人账户转入的记录,但该转入实际上是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汇款申请清单而为,不能证明原告张某某属于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而受领的工资,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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