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一时糊涂犯下错误,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一个重新做人和回归社会的机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温某于1990年出生,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温某驾车从奉新县来到靖安县,将朋友的车辆抵押给放贷公司,抵押获得款项用于网上赌博挥霍一空,遂产生到金店抢夺黄金首饰的歹念。被告人温某来到靖安县某金店假装购买项链,当营业员俯身关柜台门时,被告人温某趁机抢走3条黄金项链,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3根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578.8元。2018年2月14日,公安民警将温某抓获,他后悔莫及称:先后去了两次,都因为心中胆怯,不敢下手而离开,在接到放贷公司的电话催逼后,遂下定决心找到一个饭店喝了点酒壮胆,第三次来到金店实施了抢夺金店的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营业员不备,抢夺金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57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私财产安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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