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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建群开赌场 判刑!

微信建群开赌场 判刑!
2018年12月04日 15:51 江西法院网
  利用网络建立微信群无可厚非,然而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内开设赌场,获取不义之财,则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案,认定七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骆某云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二十万;其余六被告人李某燕、刘某媛、骆某玫、刘某云、袁某涛、高某欣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十六万至十二万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骆某云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五元、被告人李某燕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高某欣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骆某云利用微信设立名为“休闲1娱乐群”的赌博群,并提供“九人熟人斗牛”或“十二人熟人斗牛”的软件供参赌人员在微信群内进行赌博。为管理微信赌博群事宜,骆某云先后请了微信名叫“帅帅”的两夫妻、微信名叫“维家金钢网纱窗”的二姐妹等工作人员。至10月中旬,上述工作人员被骆某云辞退,骆某云又请了被告人高某欣、刘某媛、骆某玫、刘某云、袁某涛为工作人员,并对各人进行分工,被告人刘某媛负责将“斗牛”赌博网页链接发送至微信赌博群并领取工资,被告人刘某云、袁某涛、高某欣主要负责“倒账”,即每局赌博结束后,在群内发送收款码给输钱之人,收到钱后再向赢钱最多之人抽取所赢总额的10%作为“水费”,再将抽取“水费”后所剩的钱转付赢钱之人,同时将抽取的“水费”扣除自己的工资20元后再转给骆某云。被告人骆某玫主要负责记账,即记录每局赢钱、抽取的“水费”等情况并领取工资。2017年10月中旬,骆某云并邀请被告人李某燕入股合作,李某燕则负责拉人进群赌博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偶尔参与赌博。

  自2017年9月中旬至本案案发,“休闲1娱乐”赌博群“抽水”金额共计人民币约80余万元,含“外债”59.9375万元,为“活跃”群内赌博氛围,增加人气,在微信群内发福利和买房卡开销以及群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花去10万余元外,被告人李某燕累计领得2.3万元,实际已获得7000元,未获得的利润在该群参赌时被抵扣,被告人骆某玫累计领工资5000元,被告人刘某媛累计领工资1.2万元,被告人刘某云累计领工资3万元,被告人袁某涛累计领工资2万元,被告人高某欣累计领工资1万元。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骆某云、刘某媛、骆某玫、刘某云、袁某涛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高某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5日,李某燕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归案后,七被告人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1月3日,安义县公安局分别扣押被告人袁某涛、刘某云、骆某玫和刘某媛违法所得3万元、3万元、1万元和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微信群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0.06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燕明知他人开设赌博微信群,仍拉人进群赌博并参与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媛、刘某云、袁某涛、骆某玫、高某欣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仍受雇代发“斗牛”赌博网页链接、记账、倒账、抽取渔利款等,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工资,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云抽头渔利数额十万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燕、刘某媛、骆某玫、刘某云、袁某涛、高某欣属被告人骆某云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云建立并管理赌博微信群、组织他人进群赌博、抽头渔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燕只负责拉人进群赌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媛、骆某玫、刘某云、袁某涛、高某欣根据被告人骆某云的安排各自负责赌场的发“斗牛”赌博网页链接、记账、倒账、抽取渔利款事项,为骆某云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欣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涛、刘某云、骆某玫、刘某媛的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意见,被告人高某欣已怀孕的情况,被告人李某燕、刘某媛、骆某玫、刘某云、袁某涛、高某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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