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智能服务平台,远程开庭审理一起严某诉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上诉案。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其所在地“隔空”参加庭审。两个多小时的线上调查和辩论后,经合议,合议庭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部分判决,改判顺昌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严某支付迟延补偿金1.68万元,驳回严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月18日,上诉人严某位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路的住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征收,严某与顺昌县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12月6日,安置房所在小区“恒江国际”通过验收,当地政府随后向严某发出交房通知。但严某认为交付的房屋与此前签订《安置协议》所约定的房屋位置不同,遂拒绝办理交房并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顺昌县政府交付给严某的“恒江国际”安置房位于与原被拆除房屋的同一楼层,亦是位于楼层东面,安置房的面积也大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符合《安置协议》关于“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的约定,也基本符合“同等位置”的约定,并未损害严某的合法权益。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顺昌县政府应当于2016年8月2日前交房。但直至2016年12月20日,顺昌县政府才发出交房通知,应承担其间的迟延交房补偿金,合计1.68万元。据此,福建高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表示,通过行政诉讼智能服务平台视频开庭,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劳累和风险,解决了疫情期间外出不便的问题。疫情发生以来,福建高院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的优势,通过系统在线调查、听证、开庭28次,确保行政审判诉讼服务不掉线、公平正义不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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