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因空调车不开空调状告公交公司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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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25 大河网-大河报 | |||||||||
本报郑州讯 坐的是空调公交车,却享受不到空调车的服务,市民兰增奇和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较起真儿来。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公交总公司败诉,兰增奇获得减免费用和赔偿,总计4元。 2005年11月19日,市民兰增奇在郑州大学东门站乘坐K906路空调公交车,投了2元钱后索要了车票。在乘坐过程中,他感觉车上很冷,且空气浑浊,于是,他要求车长打开空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空调公交车,并按规定交纳了2元车费,双方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被告未履行开空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公交总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公交费1元,并赔偿原告交通损失费3元。公交总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退还的1元为空调车费,确立了1元的空调费标准,干预了物价部门的定价权,超越法院审判职权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未开放空调,在履行合同中降低了其空调车的服务质量,已构成违约,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要求的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考虑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减收的票款为1元。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的1元公交车费,是上诉人违约应当减收的票款。并未认定这1元为空调车费。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退还的1元为空调车费,确立了1元的空调费标准,干预了物价部门的定价权,超越法院审判职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承担。□记者赵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