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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挣脱民警跳楼身亡 家属上访民警反诉讨名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2:18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王克础) 去年底,柳州健身教练陈永明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进看守所前,他提出要回家取衣服。然而当两名警员押送他上自家楼梯时,陈突然挣脱控制跳楼身亡。随后,陈的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当地媒体对之作了报道。不料这篇报道让两名押解民警认为受到了诽谤,将当事人家属告上了法庭。8月1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取衣途中 挣脱控制跳楼身亡

  今年34岁的陈永明,原是柳州市某健美城教练。去年12月26日晚8时许,柳州市公安局五星刑侦大队接到群众黄某报警,称其钱夹及1700多元现金在柳州市某健美城内被盗。

  刑警出警调查后,认为该健美城教练陈永明有嫌疑,遂传唤陈接受审讯。次日凌晨5时许,五星刑侦大队以陈永明涉嫌盗窃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就在办案民警李群、李辉及两名实习警员打算押送陈永明到看守所时,陈提出天气冷,要回家拿衣服。出于人性化执法考虑,大队领导同意了陈的请求。

  李群和李辉说,当陈被押送到自家楼梯4楼至5楼转角时,突然挣脱四名警员的控制,迅速跨过楼道护栏,戴着手铐纵身跳下,他们立即伸手阻拦,但事发突然,未能将陈抓住,对方挣脱控制坠下楼去,最终经柳州市第三人民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访内容上报纸 民警起诉家属侵权

  昨日的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今年3月1日,陈永明的母亲莫彩春等人来到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称,陈永明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就跳楼受伤。莫彩春还称,在医院里,她央求4名身着警服的人帮忙通知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永明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这些内容被柳州市某报记者采访写成报道,在2006年3月2日见报。

  李群、李辉认为,陈永明父母及姐姐3人反映的内容歪曲了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3名家属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请求法院判令3人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对此,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作出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名誉侵权。报纸所报道的内容与他们反映的内容确实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是引用他们的原话,跟他们无关。

  为了证实情况,法庭准许柳州市某报卢记者出庭作证。卢记者说,在“五长”大接访那天,她是经接访的刘检察长的同意才进行采访的,当时莫彩春母女对刘检察长说了她报道的那番话,她是如实报道。

  民警:这是诬陷和诽谤

  家属: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

  莫彩春母女则说,她们当时没有这么说,这只是卢记者的认识和判断。莫彩春代理律师车声震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刘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以民警‘玩忽职守’依法立案,调查也已有了结果。”所以,民警李群称他“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等,不是死者家属反映才造成的。实际上,死者家属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不但主观上没有任何诽谤两名民警的意思,客观上还有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积极意义。

  李群、李辉两人的代理人龚振中等4名律师则说,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于今年2月22日在“中国百姓权益网”、“新浪网”站上发表了《带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说“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这会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不仅影响到警察的形象,也侵害了办案民警的名誉权,是一种诬陷和诽谤。

  家属:民警在滥用私权

  民警:

维权是司法进步

  接着,车声震说,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限制的权力,是特定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的,这种权力在法权分类上属于公权力性质。然而,现在两民警提起“私权力”保护自己,是滥用诉权。因为,众所周知,人格权、名誉权是民法的内容,是一种私权力。名誉侵权及司法保护,只能发生在民事流传领域,适用民法规范,是私法调整范畴。本案中,两名民警在对死者进行拘留和押解,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是公务行为,属于公权性质,根本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对于民警的办案,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损害的结果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换言之,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社会批评时,不适用名誉权保护。

  龚振中律师则说,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宪法,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警察作为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普通公民都是一样的,对方所说的“滥用私权力”是不正确的。

  龚律师还提出,本案中两名民警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双方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这是他们对法律的尊重,是他们的执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是一种司法进步。或许,对于许多普通的民众来说,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维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警察的角色、国家功能和社会功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从国家专政机关转变成了到社会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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