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后性功能丧失 妻子向肇事者讨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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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6: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一场意外车祸,造成丈夫性功能丧失。丈夫向肇事者索赔时,妻子也一同坐上原告席,要求对方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记者昨日获悉,成华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将于近期宣判。
李亮(化名)夫妇今年都30岁出头。去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李亮经过成华区二仙桥北路,不幸被一辆重型货车撞倒在地。他全身多处受伤,后住院半年,花去医疗费等近10万元。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货车司机张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伤愈出院的李亮发现和妻子过夫妻生活出现障碍。今年5月,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李亮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和肇事方协调无果,李亮夫妇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某某、车主邓某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成华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20余万元。 李妻提出了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这场车祸给李亮造成极大伤害,尤其是阴茎勃起功能丧失,给我们夫妇俩造成严重精神损失。”李妻起诉说。 日前,成华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肇事司机张某某没有出庭。 “李亮已经提出了5万元精神损失费,李亮妻子再提出,属于重复索赔。”车主邓某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要求驳回李亮妻子的诉讼请求。该代理人提出,邓聘请司机张某某开货车,事故发生后,邓已垫付8万余元。由于该车购买了保险,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称,保险公司只与邓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保险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李亮夫妇的代理人则认为,对车祸造成的损害,李亮妻子与李亮遭受的伤害后果是不一致的,赔偿了李亮的精神损害不能代表赔偿了李亮妻子。 本报记者 黄庆锋 专家观点 同案不同判建议完善 昨日,成都一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司法实践中,类似夫妻一方性功能丧失,另一方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案例尽管较少,法院处理却不尽相同,有的支持有的驳回。支持的观点认为,妻子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过正常性生活是应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属于健康权范畴。侵权行为造成丈夫性功能障碍,妻子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性权利,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妻子无需证明,应予赔偿;驳回的观点则认为,妻子与侵权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法院在判决时,就丈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可以适当考虑偏高,却不能直接判给妻子。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甘露分析,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是民法通则对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他个人更倾向于判赔,因为性权可以理解为健康权的一部分。从法理分析,性权作为私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应受保护。在现行法律没明确的情况下,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办案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