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相撞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50%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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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石中原 民一华) 一名小学生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因奔跑入厕途中与相向跑来的另一名小学生相撞后摔伤骨折,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终审判决事发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5300余元。 2005年11月9日下午,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某小学校课间休息期间,5岁小学生苏某向校内厕所奔跑时,与跑向学校乒乓球台的11岁学生李某相撞,苏倒地摔伤,致右锁骨骨折,
围绕该案的责任认定,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苏某与李某相撞是致苏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其二人均系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对其行为给他人权益可能带来的损害影响,缺乏识别和预见能力,在该起相撞事故中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但根据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对该起事故造成的后果及损失,苏某与李某应承担相同的部分责任。而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在校未成年人义务的该所小学,对于苏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故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该校承担苏某经济损失总额的50%计5308元,另50%的损失由苏某、李某各承担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