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错漏百出 当事人愤而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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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1:01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 |||||||||
判决书与裁定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更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连接着法院和社会公众,也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可是记者手边的这份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仅体现不出这一点,反而引起了当事人的愤慨,这是为什么呢? 对于一所学生不足百名的村办小学来说,陷入一场官司而面临万元的赔偿可以说是灭顶之灾。可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张店小学偏偏却遇上了这样的事。2004年7月2日下午,张
对于学校来说,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学生出了意外,他们一方面与家长联系,一方面对其它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同时从人道主义出发,张店小学愿意在物质上给予小陈诚家人一些补偿。 黄陂区人大代表、祁家湾街教育干事张厚康:“这个叫陈诚的小孩读一年级,参加完期末考试后,他就放学,回家,在离学校一里多路的一个水潭淹死了,出了这样的事,我们也很沉痛。” 意外的事发生后,在外打工的小陈诚父母回到家乡则以学校监护不力为由将张店小学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多元。正是这一场官司,催生出了黄陂区人民法院(2004)陂民一初字第237号的民事判决书。打开这份判决书,第一页上就明明白白地写着,2004年9月1日立案,2004年12月10日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2004年11月19日公愤开审理。记者怎么也算不清这个时间。莫非,黄陂区人民法院能先在12月10日简易审理一番,又通过时光隧道回到11月19日来公开审理不成? 这还不算是最荒唐的,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仅仅只有十项,可是这份黄陂区人民法院出炉的判决书竟然来了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不存在的法律条文怎么成了判决依据,怪不得黄陂区教育部门和张店小学会如此愤慨了。 张厚康:“法院在这个审判上有很多问题,首先就是时间述叙上不清,最主要提他引用了所谓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这里的第(十一)项是不存在的,我认为这是法院的杜撰法律、制造法律、强奸民意。” 近日,黄陂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杨春波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 “我们确实感到很气愤。”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了黄陂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主任熊曙光先是说要请示一下法院领导,然后又借口当初审判庭的庭长已经调任它职,现在的庭长对事情不是很清楚,等他汇报领导并查实后再给一个答复。 法院办公室熊主任: “这个案件它是2004年底判决的,那时的承办人已经不在民事庭了,现在的民事庭长对这个事不是很清楚。” 面对这份时光倒流,杜撰法律条文的判决书,面对万元的经济赔偿,张店小学只有选择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一途。可没想到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故我,对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终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张店小学当然想不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有文件依据的;而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时光倒流,错漏百出,而且依据的是一条并不存在的法律。 知名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宋连斌指出,这只能说明法院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更是让人怀疑判决结果公正性的主要原因. 宋连斌教授 :“这个问题主要是出在一审的判决书,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可能是打印错误,或者是一些其它的错误,包括一些法律条文的引用错误,很不应该!因为它影响了这个判决书的严肃性。对这个案子,当事人就会怀疑判决的公正性,我觉得这个是不应该的。” 武汉职业诉讼代理人周密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司的责任。” 不知道泡制出这份荒唐且又离谱判决书的黄陂区人民法院,以及对此事听之任之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看了这段文字后该作何感想。(记者 黄前明、何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