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龙大厦冠名未果要求返还费用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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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3:5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巍)约定在4条公交线路的“中关村”一站站名后面加上“海龙大厦”字样,但最终却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80万元加名费用。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8月23日,该公司与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811、808、716及320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出现“中关村”字样的站名后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并约定所加企业名称期限为永久性且费用为本次一次交纳。 合同签订后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公交广告公司却一直没有履行合同。 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己方已经履行了义务。2006年6月中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对公交站名进行规范,统一更换站牌,新站牌在“中关村”站名后没有加上“海龙大厦”。 公交广告公司认为,2006年6月更换的站牌没有加上“海龙大厦”,是落实北京市政府对市民的承诺,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属于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使得无法继续实施合同”的条款。双方关于车站命名的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故应当解除双方此前的约定。 公交广告公司认为,己方曾经为海龙大厦履行了3年半命名的义务,海龙大厦应当按照每条线路每年5万元命名费的市场价格支付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广告费,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可以退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开庭过程中,公交广告公司提出调解方案,愿意在10条公交线路的公交车车体上刊登海龙大厦的广告。 对此建议,海龙大厦的代理人表示要进行考虑。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