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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古力称自己一直在此居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5:04 北京晨报

  被告说法

  古力:我一直住这儿

  经历了十几次官司,七旬老人古力也身心俱疲。古力认为,自己一直居住在这里,户口也在这里,住了数十年已经很熟悉了,并不想离开这里,而且自己也没有条件搬到别的地
方去。目前他租住刘丽的房子,每月给付刘丽租金,他对这样的生活感到很满足,并不想改变。

  古力的儿子古方告诉记者,这套受争议的房子是他的姥爷留下来的,后来归古成那边了,但父亲一直居住在这里,房子也是父亲的家。刘丽和丈夫想尽办法,使出假离婚的招数,都是为了逼老人离开这里。古方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合适,老人居住在这里对他们没什么影响,而且多年来形成了习惯。

  对于刘丽提出的他的后母存在40万元拆迁款的事情,古方感到不理解,他告诉记者:“说实话,在刘丽提出来之前,我父亲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她为了要房子花费的心思太多,而且现在父亲和后母已经离婚,拆迁款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古方认为,他们只想要一个居住的环境,不想被纷纷扰扰的官司打扰了。

  律师点评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北京君太博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刘丽拥有房屋产权,但这个房子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处理。王律师表示,这座房子属于经租房。1958年前后,政府将城市中的私房统一经营出租,大面积的住房被租给一些无房者,这类房产称为经租房,政府定的租金价格往往很低。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将其视为历史遗留问题。

  租房者有房才能搬

  王律师表示,目前这些经租房房主可以办产权,但租房者也可以居住。除了早期一些华侨的房屋腾退外,目前有一些经租房居民都存在刘丽的这种问题,法院也是依法判决。“产权属于刘丽没错,但租房者必须有房腾退才可以,无房时不得赶别人走。”

  本版文/图 晨报记者 周萍

  判决·摘录

  关于被告腾房

  ●2002年5月30日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及其共居亲属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现居住的樱桃斜街北房一间半腾空,同时将房屋的违法建设拆除,并搬至原告为其提供的同院内东属北房一间内。建立租赁关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房屋租金90元。

  ●2002年9月20日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曾因诉讼而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因此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二人除樱桃斜街北房东属一间外,他处并无住房,被告承租房屋虽因拆迁获得补偿,但鉴于该房屋补偿款已由其子购买住房,所购房屋并不宽裕,尚不足以容纳被告二人共同居住,故目前被告暂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要求不予支持。

  ●2004年1月12日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前给付原告2002年8月到2003年12月的房屋使用费1530元。

  关于解除租赁关系

  ●2004年4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与原产权人经本院调解建立租赁关系,产权人变更后,被告与原告仍有租赁关系,现被告在他处没有住房,住房条件没有改变,不具备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的诉讼不予支持。

  关于腾房修缮

  ●2005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承租人,现无他房,无腾房条件,需要继续承租争议房屋,且不存在拖欠房屋租金事实,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腾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腾房的诉讼请求正确。应当指出,现双方争议之房已属于危房,在上诉人修缮该房过程中,被上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拦。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2005年12月20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以给被告找到一间周转平房且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二被告限期搬空居住房屋,以便原告翻修危房。但原告未提供所述周转平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租赁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亦不认可,因被告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限期搬出居住房屋物品,以便原告翻修危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提高安全意识,尽快找到周转房源,以便原告翻修危险房屋。

  ●2006年8月8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国家审判机关依审判程序确认的事实,具有不可否认的证明力,除非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该判决,才能否决该判决书的效力。因原告曾承诺房屋翻修后由二被告租住该房且其自愿每月给付周转费用200元。终审判决生效后,现原告在判决执行阶段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停止支付被告二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丽的12次讨房诉讼

  刘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时间 法院 判决

  被告搬离 2002年5月30日 宣武法院 调解,建立租赁关系

  被告腾房 2002年11月29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腾房 2002年11月29日 市一中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交房租 2004年1月12日 宣武法院 调解,被告给付房租

  解除租赁关系 2004年4月29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解除租赁关系 2005年6月24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腾房 2005年10月24日 市一中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应配合修缮

  被告搬空房屋以便翻修 2005年12月20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找周转房

  被告搬空房屋以便翻修,每月给付被告周转费用200元 2006年5月12日 市一中院 原告胜诉

  解除租赁关系,停止支付被告每月200元租房费用 2006年8月8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解除租赁关系,停止支付被告每月200元租房费用 2006年9月15日 市一中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撤销8月8日判决,解除租赁关系 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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