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妇连输三次官司 讨债十年胜诉终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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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1:35 每日新报 | |||||||||
一场连输三次的官司神奇“起死回生”,讨债十年,母女流泪接过执行款。插图 张宇辰 2006年12月4日上午,当60多岁的李大娘代表80多岁的母亲林老太签字并从法官手中接过被告汪辛交来的7000元执行款后,竟双手颤抖泪流满面。对林老太母女来说,索回这7000元是天大的事,是她们历时10年才讨回的债务,10年的艰辛诉讼这一刻终于有了结果。 困境:
先后三次起诉 官司遭遇难题 第一次起诉: 666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25000元 2001年7月8日,在女儿和妻子的支持下,79岁的李杰一纸诉状把汪辛告上法庭,索要66600元借款。2001年7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汪辛辩解说:66600元借款中,41600元是津冀公司经营部的欠款,其余25000元是在经营部成立之前,他本人向李杰的个人借款。由于汪辛在法庭上同意偿还25000元个人借款,不同意承担返还41600元买煤借款的义务,在法官的动员下,李杰“自愿”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原请求被告汪辛返还66600元变更为要求其返还25000元。同年7月27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决汪辛一次性偿还李杰23000元(扣除了汪辛先前已经偿还的2000元),但对41600元借款纠纷如何处理,却未作判决。 第二次起诉: 原告在法官的动员下最终选择撤诉 2002年4月,80岁的李杰因病去世。林老太母女办完李杰的丧事后,于同年10月25日以李杰继承人的身份,将汪辛再次告上了法庭,索要汪辛一直未清偿的41600元债务。法院第二次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告知原告,此案已在2001年7月做出过判决,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不会“一案两审”,而会驳回诉讼请求。而一旦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两千多元诉讼费用将全部由原告承担。如撤诉,则可减半收取诉讼费。无奈之下,二原告于2002年11月22日“自愿”撤诉。 第三次起诉: 律师介入,诉讼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 虽说第二次起诉是“自愿”撤诉,但林老太母女还是感到心里很不平衡:明明是汪辛从自己家中借走了40000元钱,说是用于给经营部买煤,但并未见到他买来煤,钱也没归还,为什么法院就不支持原告向他讨要呢?母女二人开始向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杨国森律师咨询、求助。杨国森察看了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后认为,汪辛所借原告用于给经营部买煤的40000元借款,应当认定为是合伙的欠款。汪辛作为合伙人之一、又是当年代表合伙向原告家借款的经办人和在合伙解散后承诺处理原合伙债权债务的责任人,有义务对该借款采取清偿措施。不论第一次诉讼,还是第二次诉讼,法院并未对41600元借款纠纷作出判决,因此,二原告就这笔债务起诉汪辛,法院审理该案,不属于“一案两审”。根据二原告的意愿和主张,杨国森律师代理二原告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第三次把汪辛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41600元借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12月6日一审开庭,并进行了法庭调查。2005年1月7日下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对津冀公司经营部欠原告41600元债务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经营部是否为合伙性质、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汪辛辩解说,津冀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部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工作和业务人员全是聘用的,包括被告在内。因此,被告不负偿还债务的责任。 针对被告汪辛的答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国森律师在法庭上驳斥说:汪辛的答辩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津冀公司经营部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这一点有芦琴出具的“证明”为证。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经营部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津冀公司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另外,在芦琴、李杰先后退出“津冀公司经营部”以后,李杰与汪辛约定,由汪辛负责“守摊处理”合伙的债权债务。从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出汪辛在“津冀公司经营部”的身份和地位。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所以法院已生效的第39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汪辛与李杰系合伙经营关系。 关于还款责任问题,杨国森律师也用大量事实说明了汪辛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 法庭辩论结束后,因调解无效,宣布休庭。7天之后,2005年1月14日,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本案二原告负担。”法院的判决的理由是:“讼争的41600元债务系在被告与李杰及案外人芦琴三人合伙经营当中所产生,案外人芦琴虽先行退伙,但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三人合伙期间的内部债务,显然有悖于法律。李杰退伙,实质上是被告与李杰之间散伙,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散伙时应对合伙的财产进行清算,然原告与被告却在此次诉讼当中进行清算。虽无对外债务,但对内部债务的分担,被告与李杰更无约定。同时二原告及被告亦承认由被告负责处理‘津冀公司经营部’清偿债权债务,而非由被告偿还,且二被告亦承认41600元非被告个人借款行为。基于此,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1600元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